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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5日
2004年7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对非法收购药品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320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立即组织开展对非法收购药品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紧急通知》要求: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周密部署,集中力量,立即行动,对非法收购药品的行为和交易双方进行彻底清查,切断药品非法收购渠道,追踪非法收购药品流向,彻底捣毁其集散窝点。各地要在以往打击非法收购药品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从严从快坚决打击和遏制非法购销药品行为。
强化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如发现其收购或销售(包括变相收购或销售)非法收购药品的,除按规定查处其销售假劣药品外,还要视情况及情节,取消其申请GSP认证或其已经通过GSP认证的资格,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资格。
加强对药品使用单位药品的监督检查,对收购或使用非法收购药品的医疗机构,除按规定查处其使用假劣药品外,如情节严重,建议卫生行政部门撤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农村地区是非法收购药品流入的重点地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农村药品“两网”作用,有效堵截非法收购药品的分流渠道,杜绝药品流向农村及偏远地区。
要积极主动争取公安、卫生、社保、信息、工商、城管、宣传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动员各方力量,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药品的违法行为。
要加强对社会各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科学用药知识。既要严禁向非法收购者提供药品,又要联合社保,减小用药漏洞。及时铲除各类非法收购药品的“广告”和“信息”。
《紧急通知》还指出,为取得近期整治效果,并为今后长期监管积累经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于2004年7月20日至8月1日期间在全国采取统一行动,重点打击非法收购药品行为,特别是要加强对医院内外、社区周围、车站码头等场所的监管力度;重点打击取缔非法药品的交易场所;重点打击和铲除非法张贴和传播收购药品“广告”和“信息”行为。(2004.07.09)
《紧急通知》要求: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周密部署,集中力量,立即行动,对非法收购药品的行为和交易双方进行彻底清查,切断药品非法收购渠道,追踪非法收购药品流向,彻底捣毁其集散窝点。各地要在以往打击非法收购药品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从严从快坚决打击和遏制非法购销药品行为。
强化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如发现其收购或销售(包括变相收购或销售)非法收购药品的,除按规定查处其销售假劣药品外,还要视情况及情节,取消其申请GSP认证或其已经通过GSP认证的资格,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资格。
加强对药品使用单位药品的监督检查,对收购或使用非法收购药品的医疗机构,除按规定查处其使用假劣药品外,如情节严重,建议卫生行政部门撤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农村地区是非法收购药品流入的重点地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农村药品“两网”作用,有效堵截非法收购药品的分流渠道,杜绝药品流向农村及偏远地区。
要积极主动争取公安、卫生、社保、信息、工商、城管、宣传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动员各方力量,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药品的违法行为。
要加强对社会各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科学用药知识。既要严禁向非法收购者提供药品,又要联合社保,减小用药漏洞。及时铲除各类非法收购药品的“广告”和“信息”。
《紧急通知》还指出,为取得近期整治效果,并为今后长期监管积累经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于2004年7月20日至8月1日期间在全国采取统一行动,重点打击非法收购药品行为,特别是要加强对医院内外、社区周围、车站码头等场所的监管力度;重点打击取缔非法药品的交易场所;重点打击和铲除非法张贴和传播收购药品“广告”和“信息”行为。(2004.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