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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54313
药品卫生标准
http://www.100md.com 2004年8月1日 中药在线
     1986年12月16日卫生部发布

    一、中药:

    (一)口眼药品:

    1克或1毫升不得检出大肠杆菌,含动物药及脏器的药品同时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活螨。

    1.固体制剂:

    (1)不含生药原粉的制剂,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2)含生药原粉的制剂:

    ①片刻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②丸剂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5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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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散剂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2.液体制剂:1毫升含细菌数不得过100个,霉茵和酵母菌数不得过100个。

    (二)外用药品:

    1克或1毫升不得检出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活螨。

    1.眼科用药,1克或1毫升含细菌数不得过100个,不得检出霉菌和酵母菌。

    2.阴道、创伤、溃疡用制剂不得检出破伤风杆菌,1克或1毫升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3.糜诒砥ぁ⒄衬ね暾暮┰壑萍粒嚎撕妇坏霉?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三)暂不进行限度要求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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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含生药原粉的膏剂,如狗皮膏、拔毒膏等。

    2.以豆鼓、神曲等发酵类药材为生药原粉的中药制剂。

    二、化学药及生化药:

    (一)口服药品:

    1克或1毫升不得检出大肠杆菌,含脏器的生化制剂同时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活螨。

    1.化学药制剂:

    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2.生化药制剂:

    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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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胃酶片、肝浸膏片、酵母片、胎盘片、力勃隆片:克含细菌数不得过5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2)胰酶片、胖得生片、胃得宁片、甲状腺粉: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3)多酶片(含淀粉酶),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5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4)淀粉酶、复合磷酸脂酶、胃膜素、菠萝酶制剂: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3.液体制剂:

    1毫升含细菌数不得过100个,霉菌数和酵母菌数不得过100个。

    (二)外用药品:

    1克或1毫升不得检出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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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眼科手术、创伤、溃疡及止血药应无菌。

    2.一般滴眼剂、眼膏剂,1 克或1毫升含细菌数不得过100个,不得检出霉菌和酵母菌。

    (三)暂不进行限度要求的药品:

    1.消毒剂、防腐剂,如碘配、紫药水、红汞水等。

    2.口服抗生素制剂。

    几点说明

    1.各类制剂检出大肠仟菌或其他致病菌时,按一次检出结果为准,不再抽样复验,该产品作不合格论。

    2.细菌数、霉菌数不合格者,应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样复试两次,以三次检验结果的平均值报告。细菌数、霉菌数任一项不合格时,均作不合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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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未列入标准的其他剂型,根据其用药途径,参照同类剂型的染菌限度标准执行;药用原料、辅料等原则上参照中药、化学药制剂的有关卫生标准执行。

    4.进口药品的染菌限度,按出口国卫生标准和本标准执行;出口药品按合同规定执行。

    5.对黄曲霉毒素的检查方法及限量标准待订。

    卫生部关于下达“药品卫生标准

    补充规定和说明”的通知

    (1989年9月23日)

    自1986年执行新的《药品卫生标准》以来,对药品生产企业、医院制剂部门的综合治理和文明生产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药品的卫生质量得到普遍提高。有效地保证了药品的临床安全使用。为便于各地正确理解和执行好卫生标准,我部又制订了“对《药品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和说明”(附后),现予颁布,并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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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药品卫生标准是药品的重要质量指标。各药品生产企业、医院制剂部门要树立药品质量的整体观念,加强综合治理,推行文明生产。根据药品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保障药品卫生质量的各生产工序、生产环节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杜绝仅靠事后灭菌,消极执行《药品卫生标准》的现象。

    (二)医院制剂作为药品,应严格执行“药品卫生标准”。鉴于目前医院的实际情况,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院应建立菌检室,对所生产制剂进行药品卫生检查。地(市)、县级医院(包括县以下卫生单位)应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开展检验。对确有困难的,可委托当地药检所进行检验。

    (三)各地药政、药检部门,应加强对医院制剂卫生标准的监督管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抽验、报验计划和办法,严禁不合格的医院制剂投入使用。

    (四)民族药的卫生标准,应按此标准要求执行,对确有困难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地方标准,并报我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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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药品卫生标准补充规定和说明

    一、补充规定

    (一)中药

    1. 胶囊剂:全含生药原粉者,细菌数每克不得过50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500个。部分含生药原粉者,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500个。

    2.茶剂:含生药原粉者,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500个。

    3.冲剂:含生药原粉者,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500个。

    4.胶剂: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1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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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煎膏剂: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个,霉菌数和酵母菌数每克均不得过100个。

    6.膜剂:细菌数及霉菌数每10cm’不得过100个。

    7.气雾剂:细菌数及霉菌数每毫升均不得过100个。

    8.药酒:细菌数每毫升不得过500个,霉菌数每毫升不得过100个。

    9.口眼兼外用的制剂:应分别符合口服及外用药品卫生标准的规定。

    10.用于表皮粘膜完整的不含生药原粉的外用制剂,细菌数每克或每毫升不得过1000个,霉菌总数每克或每毫升不得过100个。

    (二)含中药和化学药的复合制剂:

    1.含生药原粉的制剂,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5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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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含生药原粉的制剂,细菌数每克不得过: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100个。

    二、补充说明

    1.标准中提到的“生药原粉”是指中药的植物药、动物药、矿物药等药材(包括炮制品)经粉碎而成的粉未。

    2.暂不进行限度要求的药品。

    (1)“不含生药原粉的膏剂”,是指外用膏药,如,狗皮膏、拔毒膏、伤湿止痛膏 等。

    (2)“以豆鼓、神曲等发酵类药材为生药原粉的制剂”暂不进行限度要求,是指对细菌数、霉茵数暂不控制。但不包括处方以煎煮的豆鼓、神曲等为原料的制剂,其规定的控制菌应符合该剂型的卫生标准要求。

    (3)几点说明中“各类制剂检出大肠杆菌或其他致病菌”是采用《药品卫生检验方法》的检验结论。

    4.凡外观发霉、生虫、生活螨的药品,作不合格处理。液体制剂瓶盖周围有发霉或活螨者,作不合格处理。不合格品无需再抽样复验。

    药品卫生检验方法①

    ①1984年10月31日卫生部发布的《药品卫生检验方法》同时废止。——编者注

    (1991年5月16日卫生部发布)

    中成药、化学药品、生化药品的非灭菌制剂及药用原料、辅料,除另有规定外,皆按本法进行检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药品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判定检验结果。,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