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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传统药品法30日生效使我国中药出口再添困难
http://www.100md.com 2004年8月14日 中国中药材GAP网
     根据欧盟传统药品法规定,2004年5月至2011年4月为过渡期,在此期间已经在欧盟成员国上市销售的传统药品可以按现行销售方式进行销售。过渡期结束后,在欧盟市场上从事中药批发必须申请药品批发营业执照、出口药品的生产厂家必须通过欧盟的GMP审查、欧盟的进口商必须办理药品进口许可证、出口药品的质量必须符合欧盟药典标准。对进口药品,欧盟成员国的药品管理机构将根据欧盟药典标准进行质量鉴定。如果所进口药品没有被欧盟药典收载,则以欧盟成员国药典为准。如果成员国药典也没有收载,可以用其它国家的药典,如中国药典作为参考标准。此次欧盟传统药法生效,对我国中药行业既是一个难得机遇,也是严重挑战。通过欧盟GMP审查的中药厂将取得出口欧盟的通行证,不能通过审查的药厂则无缘欧盟市场。欧洲市场上的中药经销队伍也将重新整合,很多小进口商将负担不起人员和设施方面的要求而被迫退出市场。2003年我国对欧洲的中药出口总额达10832万美元,占我中药出口总值的15%。其中,中成药1200万美元,提取物5756万美元,中药材3876万美元。,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