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有关政策的意见
文号:安徽省办公厅(2001)第17号 颁布单位: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04.05 实施日期:2001.04.05
为了进一步完善农业特产税政策,保证农村税费改革顺利实施,现就调整农业特产税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原则
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部分农业特产品,由征收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同时适当调低部分应税品目的税率,改变原木、原竹的征税方法。
二、调整内容
1、果用瓜、药材、薄荷、苔干、大棚蔬菜等农业特产品,由征收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
2、下调毛茶、水果、干果、原木、原竹、水产品、生漆、松脂的农业特产税税率,其中:
毛茶税率为10%;
水果、干果税率为10%;
原木、原竹税率为8%;
水产品税率为8%;
生漆、松脂税率为8%。
3、对于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照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收购单位或者个人在收购环节代征。
调整后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见附表。
三、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收范围
适用税率(%)
收购单位和个人
生产单位和个人
一、烟叶生产
晾晒烟叶
20
0
烤烟叶
初烤烟叶
20
0
二、园艺产品
毛茶
包括红、绿毛茶、边销茶原料
0
8
水果、干果
包括柑桔、苹果、梨和其他各类水果、干果
0
8
甜叶菊、留兰香
0
5
蚕茧
桑蚕茧、柞蚕茧
0
8
花卉
包括制茶用花、观赏花卉、植物盆景等
0
8
经济林苗木
包括桑、果、药、花卉苗木等
0
5
三、水产品
水生植物
包括芦苇、荻柴、荸荠、莲藕、蒲草、席草、茭白等
0
8
淡水养殖
包括鱼、鳖、虾、蟹、牛蛙、珍珠蚌、珍珠等
0
8
淡水捕捞
包括鱼、鳖、虾、蟹等
0
8
四、林木产品
原木
包括各种原木、木炭、杞柳、荆条、樘柴
0
8
原竹
各种竹
0
8
竹笋、竹竿
0
8
生漆、松脂
0
8
木本油料
包括桐籽、桕籽、油茶籽等
0
6
栓皮、檀皮
0
6
五、牧畜产品
牛皮、羊皮
5
0
羊毛、兔毛
10
0
羊绒、羽绒
羽绒包括鹅毛绒、鸭毛绒
10
0
六、食用菌
银耳、黑木耳
0
8
蘑菇、香菇
0
8
其他食用菌
包括金针菇、猴头菇、平菇等
0
8, http://www.100md.com
颁布日期:2001.04.05 实施日期:2001.04.05
为了进一步完善农业特产税政策,保证农村税费改革顺利实施,现就调整农业特产税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原则
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部分农业特产品,由征收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同时适当调低部分应税品目的税率,改变原木、原竹的征税方法。
二、调整内容
1、果用瓜、药材、薄荷、苔干、大棚蔬菜等农业特产品,由征收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
2、下调毛茶、水果、干果、原木、原竹、水产品、生漆、松脂的农业特产税税率,其中:
毛茶税率为10%;
水果、干果税率为10%;
原木、原竹税率为8%;
水产品税率为8%;
生漆、松脂税率为8%。
3、对于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照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收购单位或者个人在收购环节代征。
调整后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见附表。
三、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收范围
适用税率(%)
收购单位和个人
生产单位和个人
一、烟叶生产
晾晒烟叶
20
0
烤烟叶
初烤烟叶
20
0
二、园艺产品
毛茶
包括红、绿毛茶、边销茶原料
0
8
水果、干果
包括柑桔、苹果、梨和其他各类水果、干果
0
8
甜叶菊、留兰香
0
5
蚕茧
桑蚕茧、柞蚕茧
0
8
花卉
包括制茶用花、观赏花卉、植物盆景等
0
8
经济林苗木
包括桑、果、药、花卉苗木等
0
5
三、水产品
水生植物
包括芦苇、荻柴、荸荠、莲藕、蒲草、席草、茭白等
0
8
淡水养殖
包括鱼、鳖、虾、蟹、牛蛙、珍珠蚌、珍珠等
0
8
淡水捕捞
包括鱼、鳖、虾、蟹等
0
8
四、林木产品
原木
包括各种原木、木炭、杞柳、荆条、樘柴
0
8
原竹
各种竹
0
8
竹笋、竹竿
0
8
生漆、松脂
0
8
木本油料
包括桐籽、桕籽、油茶籽等
0
6
栓皮、檀皮
0
6
五、牧畜产品
牛皮、羊皮
5
0
羊毛、兔毛
10
0
羊绒、羽绒
羽绒包括鹅毛绒、鸭毛绒
10
0
六、食用菌
银耳、黑木耳
0
8
蘑菇、香菇
0
8
其他食用菌
包括金针菇、猴头菇、平菇等
0
8,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