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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基层设置医疗纠纷调委会 ———医疗纠纷依法管理初探
http://www.100md.com 2004年8月17日 《现代护理报》 2004.08.17
     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增多。按理说,医疗纠纷可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处理。可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8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对于未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鉴定为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如何调解则没有说明。而目前大量的医患矛盾造成严重后果就出在这个阶段。叫卫生行政部门去调解吗?患方不信任,认为“老子”偏袒“儿子”,医方则要求“裁判”给予照顾;叫公安部门或其它部门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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