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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55581
上海南汇药监分局对先行登记物品和没收物品实施“四专”制度
http://www.100md.com 2004年8月18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执法工作的严肃性,防止物证灭失,确保先行登记保管期间物品的质量和没收物品的管理工作,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据南汇分局分别制定了《先行登记物品保管制度》和《没收物品保管、处置制度》。《制度》规定,对先行登记物品和没收物品实行“专用帐册、专人负责、专用仓库、专用标识”的“四专”管理。《制度》还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严禁动用、调换、损毁或转移证据,任何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没收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没收物品,不得自行拍卖没收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