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消委发警示:商家没有“最终解释权”
眼下,不少商家热衷于推出名目繁多、花样不一的优惠促销活动,在商家的广告和海报末尾一般都附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提示。正是有了这个“最终解释权”,商家便以此为挡箭牌,说的和做的不是一套,随意糊弄甚至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因商家“最终解释权”致使权益受损的事时有发生,为此,湖南张家界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消费警示:商家没有“最终解释权”。
警示指出,商家是活动的策划者,有解释活动的义务,但作出解释的前提是遵守诚信原则,明明白白地告知消费者促消活动的真实内容和细则。警示提醒消费者在参加商家的促销活动时,应科学理性地消费,要仔细地把“优惠”内容、条件问个清清楚楚,要提高维权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消费者因商家打折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向消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投诉。
警示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当商家的解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与消费者的通常理解相符合时便具有法律效力;当商家的解释故意隐瞒了事实,给消费者造成重大误解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当消费者与商家为“最终解释权”发生纠纷时,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解释。, http://www.100md.com
警示指出,商家是活动的策划者,有解释活动的义务,但作出解释的前提是遵守诚信原则,明明白白地告知消费者促消活动的真实内容和细则。警示提醒消费者在参加商家的促销活动时,应科学理性地消费,要仔细地把“优惠”内容、条件问个清清楚楚,要提高维权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消费者因商家打折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向消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投诉。
警示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当商家的解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与消费者的通常理解相符合时便具有法律效力;当商家的解释故意隐瞒了事实,给消费者造成重大误解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当消费者与商家为“最终解释权”发生纠纷时,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解释。,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