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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中盖”被控广告欺诈 濮存昕成被告
http://www.100md.com 2004年8月24日 新快报
    

    日前占掉各家报纸不少娱乐版面的“盖中盖口服液广告事件”,近日又起风波——佛山一消费者以自己受该口服液的“书面广告宣传材料及巩俐等名人的口头证言误导,结果损失了69元钱购买了4盒绝非药品而是并无疗效,依法可认定属于假药的盖中盖口服液”为由,将巩俐及哈尔滨制药六厂、濮存昕、佛山汾江药行等告上法庭。佛山城区法院日前已受理此案。据悉,这是广东首例“消费者反广告欺诈”维权案。

    广告误导了消费者

    消费者李莺家住佛山。日前她听婶婶说2岁多的小堂弟有点缺钙,于是决定买点补钙药剂给堂弟。今年7月6日,李莺到佛山市佛大医疗保健发展公司汾江药行,问售货员有无治疗儿童缺钙症的补钙药。售货员便拿出哈尔滨制药六厂生产的盖中盖乳酸钙口服液介绍给她,称这是目前国内最新的补钙药品,能使身体得到迅速有效的补钙,并取出其包装盒内的产品宣传说明单给李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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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莺从产品宣传单上看到如下词句:“本品具有强筋壮骨,增加骨质密度,促进骨骼钙化生长和形成之成效,提供骨骼生长发育的最佳有机质和无机质,促进儿童及少年生长及智力发育,提高儿童、成人机体免疫力。”“它的最大特点是解决了钙在骨骼中的沉积问题……(摘要)”。在该宣传单上还有两位医学专家的“指导意见”,大意是称该种产品既是“中老年人治疗骨质疏松症应选择的”,又是“治疗婴幼儿缺钙该选择的”一种补钙制剂。

    李莺说,她是多次从电视上看到过有关盖中盖的广告,听到从知名人士巩俐、濮存昕口里吐出的赞词,并在她脑海里形成了“盖中盖是预防和治疗儿童缺钙症的补钙佳药”的深刻印象后,才购买该种产品的。

    “盖中盖不是药品是食品”

    7月16日,李莺在他人提醒下,注意到盖中盖口服液包装上的标注,从包装上她看到这样的字句:“批准文号:黑卫食特准字[1999]第258号”。李莺认为,这正好证明盖中盖口服液其实既非药品也非保健食品,而仅仅是不具有疗效也没有保健功能的特殊营养食品。她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所以,任何人以证人身份给具体商品作活广告时,理应知道在广告上是当证人而不是去演戏,是现身说证词而不是演戏说戏词,对从自己口里说出给广告受众听的每句话都要负法律责任,绝不能为了巨额广告费便不顾责任,对广告受众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李莺认为,名人在广告上当证人说假证词更具社会危害性,因为一般人说的假话不太容易骗到多少人,但人们往往不会想到名人会不顾社会形象说假话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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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莺具体分析了另一名人濮存昕参与制作的口服液广告,她说:“濮存昕大哥的儿子最多只不过是这一年才吃盖中盖口服液。因为[1999]第258号这一批号显示该口服液是1999年才被批准正式生产的。而且濮存昕的儿子应该不是缺钙儿童,因为假如他的出生日期比口服液的准生产日期早又属缺钙儿童的话,他就不可能是从小至今一直都服用盖中盖而没服用过其它补钙品”。李莺还认为,另一名人韩影大妈的老伴也可能并未得腰酸背痛腿抽筋的骨质疏松病,因为“韩大妈她老人家明知盖中盖口服液不是药,却敢公开瞎蒙观众说盖中盖这药还真治病”。

    濮存昕、巩俐等成被告

    7月20日,李莺将濮存昕、哈尔滨制药六厂、巩俐及佛山汾江药行告上法院,在起诉书中,她请求法院判令汾江药行退还其购买盖中盖口服液的药费,负责回收原告未敢再用的口服液,并要求巩利、濮存昕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原告还要求法院判令哈尔滨制药六厂为“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欺诈行为”承担责任,向原告支付增加赔偿金139.20元,判令巩利、濮存昕向原告赔付“上当受骗心伤痛苦精神抚慰金”1元,同时要求哈尔滨制药六厂、巩俐、濮存昕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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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中盖系列电视广告镜头

    广告镜头之一:希望小学学生在念一封寄给巩俐的感谢信,起因是巩俐阿姨得知孩子们由于生活困难营养不良严重缺钙,于是从哈尔滨制药六厂购得盖中盖口服液捐给他们,并细心嘱咐说每天要按时服食。孩子们感激不尽,通过广告的旁白说:“巩俐阿姨,您寄给我们希望小学的盖中盖口服液,现在同学们都在喝……”巩俐阿姨读完感谢信后激动地说:“盖中盖口服液,真的不错。”

    广告镜头之二:《英雄无悔》中的英雄濮存昕在推介补钙良药。他说“我儿子一直都是服用盖中盖口服液”,并拿这个家庭生活中的实例佐证他的结论:“盖中盖口服液,补钙效果实在不错。”

    广告镜头之三:老影星韩影大妈在告诉观众她近来的切身体会,向想买补钙治疗老年人缺钙病的观众庄重推介:“我老伴得了腰酸背疼腿抽筋的骨质疏松病,吃了哈尔滨制药六厂的盖中盖口服液后,腰就不酸了、背也不疼了、腿也不抽筋了”,于是她很真诚地对大家说:“盖中盖这药,还真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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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

    1、“有下列情形为假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

    2、“按食品批准的产品,应严格遵守《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得宣传或暗示疗效,否则按制售假药查处。”

    3、“非药品宣传对疾病治疗作用的,按照假药依法进行查处。”

    4、“食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5、“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2000年08月 记者 廖雪明 通讯员李峻 罗路生),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