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违法药品广告下“猛药”
时下,我们每天都会面临这样一个“怪”现象:打开电视,专治乙肝、提高性功能的药品广告随处可见;翻开报纸,治疗癌症、心脏病的“特效药”铺天盖地。在这个“怪”现象的背后是这样一组可怕的数字:
2004年2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曝光了2003年度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累计次数在30次以上的严重违法企业23家。其中,名列榜首的是西安某制药有限公司,共被查处了158次。
2004年1至5月,四川省在全省媒体发布的药品广告共1223条,其中有1049条药品广告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违法广告占药品广告总数的85.8%。
2003年度,甘肃省共查获制售假劣药品的案件达4584件,其中利用发布虚假广告销售假劣药品的案件在一半以上。
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
探究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原因,发现最重要的一点是对违法药品广告的发布企业的处罚缺乏成效,使违法广告总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7条的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行起来的效果与法律的初衷相去甚远,许多违法药品广告的发布企业为了规避这“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 http://www.100md.com
的罚款,与个别媒体串通,将原本几万元的广告费分开成多张发票,使得广告一旦被查处,他们只拿出其中一张几千元的广告费发票就可以应付了事。这样,即使按处罚额的最高限度———广告费的五倍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处罚,顶多也只能罚一两万元,与其做一次广告所能获得的高额利润相比,实在是“小巫见大巫”,对他们根本无关痛痒。于是,这些违法者一边交罚款,一边做广告,仍然获利丰厚。
依法斩断违法广告
严峻的事实让我们清醒的认识到:目前现有的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只停留在打击广告本身这个表面层次上,是远远不足以遏止其泛滥之势的。作为对百姓用药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药监部门,面对猖獗的违法药品广告,必须发挥自身在专业领域的监管优势,采取根本措施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打击。依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监部门绝不能仅仅单纯的从违法广告中追究广告发布企业的法律责任,而应将矛头直指违法广告背后的违法药品,从“生产、销售假药”的角度去追究进行虚假宣传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律责任。这确实是药监部门“从未正确认识”、“从未正确行使”的一项法律赋予的职权,它就象一剂“猛药”,可以在很大范围内,从根上斩断违法广告所带来的巨大暴利,真正严惩违法药品广告的发布者。
, 百拇医药
在违法药品广告中,大多数广告均是对药品适应症无根据的编造,对功能主治不负责任的夸大。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其中第六种情形为“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违法广告中的虚假药效承诺,其性质无异于《药品管理法》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情形。因此,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对违法药品广告中虚假宣传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药品理应被认定为假药,由药监部门按假药负责查处。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4条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消,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我们应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企业处以同“生产、销售假药”同等标准的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高额罚款,直至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
相信,在失去了利益驱动,头顶着假药罪名的风险下,药品经营企业不愿、更不敢再以身试法,充当违法广告的牺牲品。(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武分局刘萌), http://www.100md.com
2004年2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曝光了2003年度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累计次数在30次以上的严重违法企业23家。其中,名列榜首的是西安某制药有限公司,共被查处了158次。
2004年1至5月,四川省在全省媒体发布的药品广告共1223条,其中有1049条药品广告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违法广告占药品广告总数的85.8%。
2003年度,甘肃省共查获制售假劣药品的案件达4584件,其中利用发布虚假广告销售假劣药品的案件在一半以上。
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
探究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原因,发现最重要的一点是对违法药品广告的发布企业的处罚缺乏成效,使违法广告总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7条的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行起来的效果与法律的初衷相去甚远,许多违法药品广告的发布企业为了规避这“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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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罚款,与个别媒体串通,将原本几万元的广告费分开成多张发票,使得广告一旦被查处,他们只拿出其中一张几千元的广告费发票就可以应付了事。这样,即使按处罚额的最高限度———广告费的五倍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处罚,顶多也只能罚一两万元,与其做一次广告所能获得的高额利润相比,实在是“小巫见大巫”,对他们根本无关痛痒。于是,这些违法者一边交罚款,一边做广告,仍然获利丰厚。
依法斩断违法广告
严峻的事实让我们清醒的认识到:目前现有的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只停留在打击广告本身这个表面层次上,是远远不足以遏止其泛滥之势的。作为对百姓用药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药监部门,面对猖獗的违法药品广告,必须发挥自身在专业领域的监管优势,采取根本措施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打击。依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监部门绝不能仅仅单纯的从违法广告中追究广告发布企业的法律责任,而应将矛头直指违法广告背后的违法药品,从“生产、销售假药”的角度去追究进行虚假宣传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律责任。这确实是药监部门“从未正确认识”、“从未正确行使”的一项法律赋予的职权,它就象一剂“猛药”,可以在很大范围内,从根上斩断违法广告所带来的巨大暴利,真正严惩违法药品广告的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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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违法药品广告中,大多数广告均是对药品适应症无根据的编造,对功能主治不负责任的夸大。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其中第六种情形为“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违法广告中的虚假药效承诺,其性质无异于《药品管理法》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情形。因此,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对违法药品广告中虚假宣传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药品理应被认定为假药,由药监部门按假药负责查处。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4条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消,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我们应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企业处以同“生产、销售假药”同等标准的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高额罚款,直至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
相信,在失去了利益驱动,头顶着假药罪名的风险下,药品经营企业不愿、更不敢再以身试法,充当违法广告的牺牲品。(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武分局刘萌),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