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从甲类传染病降为乙类
日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经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根据新法,艾滋病由原来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人,乙肝携带者等不再受歧视……那么,这一系列变化又将为市民带来怎样的影响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广东省卫生厅的官员和传染病防治专家。
在新修订传染病防治法中,艾滋病从原来的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降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这一变化让部分市民感到不解:不是说我国目前艾滋病防治的形势相当严峻吗?为何还要降级呢?
据艾滋病防治专家、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院长唐小平介绍,这一变化其实正是对艾滋病认识不断提高的结果。以往在人们心目中,艾滋病就是一种世纪绝症,存在着“没得治”的误区。其实,随着医学的不断发展,艾滋病不再像过去那样神秘可怕。虽然艾滋病目前还没有疫苗,但已经有了很多有效的治疗方法和药物,而且随着国家对艾滋病人实行的“四免一关怀”行动的开展,会有越来越多的艾滋病人得到正规治疗,艾滋病人完全可以控制着病情,像正常人一样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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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艾滋病还因为有固定的传播途径,预防方法非常明确,只要不吸毒、不性滥交、安全用血,艾滋病完全是可以预防的,而且还是众多传染病中比较容易预防的一种。由此可见,滩∈强煞揽芍蔚模浯蛹桌啻静〗导段依啻静。唤鍪侨鲜渡系慕剑乙灿欣诮档腿嗣嵌园滩〉目志甯校缁岫园滩∪似缡樱酶嗟娜死垂鼗澈凸匦陌滩∪恕?
消除乙肝歧视改得好
有市民担忧,与乙肝病毒携带者共同进餐会被感染吗?唐院长指出,就餐时能接触的乙肝病毒极少,而且胃酸对乙肝病毒有杀灭作用,所以乙肝病毒通过消化道传播的可能性极小。唐院长认为,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中的这一变化,体现了立法者对当前热点社会现象的关注,和对传染病患者的人文关怀精神,“改得很好!”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过去有一些医疗机构中曾出现过对传染病人相互推诿,不愿收治的现象。但由于原有的法规缺乏相应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碰到这些问题的时候,往往也只能通过行政指令予以协调。据此,修订后的新传染病防治法就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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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据记者了解,早在传染病法修订前,广州有部分综合医院对传染病人采取的态度还是相当客观的。如中山一院就曾收治过艾滋病病人。
患者应提高保护隐私意识
专家们指出,在原来的传染病防治法中,没有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保护传染病人的个人隐私,这容易使病人及其家属的个人隐私在传染病预防和救治过程中受到侵犯,造成伤害。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同时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据了解,目前医疗机构对患者的隐私保护问题都比较注意,如派专人监督验单的发放等。但患者自身也应提高保护隐私的意识。很多患者由于怕排队耗费时间,往往坚决提出自己翻查,工作人员因怕犯“众怒”而只能听任其自己翻找,这样其实容易在无意中既有偷窥别人验单的机会也泄露了自己的隐私。因此医院呼吁,医院本来就设立了专门人员负责验单的发放,患者为了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实在没必要“自己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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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传染病防治法的六大变化
变化一:非典、禽流感、艾滋病列入乙类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将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为乙类传染病。而随着人们对艾滋病的了解和认识的深入,艾滋病不像过去那样神秘可怕,因此将原来艾滋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
变化二:建立疫情报告、公布制度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变化三:隔离有了法律依据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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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四: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变化五:乙肝携带者等不再受歧视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变化六:传染病病人个人隐私受尊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同时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http://www.100md.com
在新修订传染病防治法中,艾滋病从原来的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降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这一变化让部分市民感到不解:不是说我国目前艾滋病防治的形势相当严峻吗?为何还要降级呢?
据艾滋病防治专家、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院长唐小平介绍,这一变化其实正是对艾滋病认识不断提高的结果。以往在人们心目中,艾滋病就是一种世纪绝症,存在着“没得治”的误区。其实,随着医学的不断发展,艾滋病不再像过去那样神秘可怕。虽然艾滋病目前还没有疫苗,但已经有了很多有效的治疗方法和药物,而且随着国家对艾滋病人实行的“四免一关怀”行动的开展,会有越来越多的艾滋病人得到正规治疗,艾滋病人完全可以控制着病情,像正常人一样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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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艾滋病还因为有固定的传播途径,预防方法非常明确,只要不吸毒、不性滥交、安全用血,艾滋病完全是可以预防的,而且还是众多传染病中比较容易预防的一种。由此可见,滩∈强煞揽芍蔚模浯蛹桌啻静〗导段依啻静。唤鍪侨鲜渡系慕剑乙灿欣诮档腿嗣嵌园滩〉目志甯校缁岫园滩∪似缡樱酶嗟娜死垂鼗澈凸匦陌滩∪恕?
消除乙肝歧视改得好
有市民担忧,与乙肝病毒携带者共同进餐会被感染吗?唐院长指出,就餐时能接触的乙肝病毒极少,而且胃酸对乙肝病毒有杀灭作用,所以乙肝病毒通过消化道传播的可能性极小。唐院长认为,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中的这一变化,体现了立法者对当前热点社会现象的关注,和对传染病患者的人文关怀精神,“改得很好!”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过去有一些医疗机构中曾出现过对传染病人相互推诿,不愿收治的现象。但由于原有的法规缺乏相应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碰到这些问题的时候,往往也只能通过行政指令予以协调。据此,修订后的新传染病防治法就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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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据记者了解,早在传染病法修订前,广州有部分综合医院对传染病人采取的态度还是相当客观的。如中山一院就曾收治过艾滋病病人。
患者应提高保护隐私意识
专家们指出,在原来的传染病防治法中,没有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保护传染病人的个人隐私,这容易使病人及其家属的个人隐私在传染病预防和救治过程中受到侵犯,造成伤害。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同时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据了解,目前医疗机构对患者的隐私保护问题都比较注意,如派专人监督验单的发放等。但患者自身也应提高保护隐私的意识。很多患者由于怕排队耗费时间,往往坚决提出自己翻查,工作人员因怕犯“众怒”而只能听任其自己翻找,这样其实容易在无意中既有偷窥别人验单的机会也泄露了自己的隐私。因此医院呼吁,医院本来就设立了专门人员负责验单的发放,患者为了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实在没必要“自己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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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传染病防治法的六大变化
变化一:非典、禽流感、艾滋病列入乙类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将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为乙类传染病。而随着人们对艾滋病的了解和认识的深入,艾滋病不像过去那样神秘可怕,因此将原来艾滋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
变化二:建立疫情报告、公布制度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变化三:隔离有了法律依据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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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四: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变化五:乙肝携带者等不再受歧视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变化六:传染病病人个人隐私受尊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同时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