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对《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修订的基础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04年4月27日下发了《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并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新受理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申请,按照“新标准”受理、审批;原已受理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申请,在2004年5月1日之前完成筹建并申请许可验收的,仍使用“原标准”。停止核发《乙类非处方药准销证》。对新批准设立的乙类非处方药经营企业自发文之日起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相应的经营范围。原已核发的《乙类非处方药准销证》在2004年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统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