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市出台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储存、调剂、配制制剂等药剂管理工作,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上海市卫生局最近联合下发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将从2004年6月1日起实施。《规范》对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的设置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剂人员资质提出明确的要求,并规定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应设立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或专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管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的管理工作。此外,《规范》还从设施与设备、进货与验收、储存与保管、处方调配和配制制剂管理、制度与管理等方面对医疗机构药学工作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