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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好却成丙肝 献血权纠纷调查
http://www.100md.com 2004年9月16日 人民网
     2000年7月16日,盐城市中心血站的工作人员为王玉华做了血型化验后,抽取了200毫升的血液,并向其颁发了红色的《无偿献血证》。两年后,王玉华又来到流动采血点,申请无偿献血,工作人员将他的资料输入电脑后,却明确告诉他:丙肝抗体阳性,终身不能献血!王玉华连忙赶到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做了专项化验,2004年8月20日,他拿到了该院的化验报告:丙肝抗体阴性。王玉华告诉记者,盐城市中心血站剥夺了他的献血权,他准备将血站告上法院并索赔30万元。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献血权纠纷。

    献血者:好好的为啥不能献2000年的一天,王玉华和一个朋友在经过盐城市区街心公园附近的无偿献血车时,看到有很多人在无偿献血,平时热心公益事业的他不由得挽起袖子走了过去。工作人员为他做了各项检查后向其抽取了200毫升的鲜血,并向他发了《无偿献血证》。回忆起当时献血的情形,王玉华很是自豪。2002年10月的一天,王玉华又一次经过了那个采血点,他决定再次去献血。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他,接过王玉华的身份证输入电脑后,工作人员告诉他“你的血不符合要求,不能献”。具体是什么问题不能献,工作人员没有作出解释。王玉华当时感到莫名其妙,两年前都献过了,谁也没说有问题啊?当时王先生还以为是中午参加应酬喝了点酒的缘故,也没放在心上。可几天后,王先生发现身边的情况有了变化:朋友不主动联系自己了,亲戚登门造访的少了,同事不愿与之共事了……王先生多方打听最终才弄清,原来采血点工作人员说他血有问题时,电脑显示为丙肝抗体阳性。2004年8月18日,王玉华又来到流动采血点申请无偿献血。工作人员将他的资料输入电脑后告诉他:丙肝抗体阳性,终身不能献血。无论他怎么解释,工作人员都表示,只要他的原始资料记录过抗体阳性,就不能再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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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赔:“丙肝”让他至今单身

    王玉华怎么也不相信自己患了丙肝,他告诉记者,他有个做飞行员的儿子,要是自己是丙肝携带者的话,他儿子也不可能通过层层严厉的检查。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科的一位医生告诉记者,要是父亲是丙肝携带者的话,那么儿子作为直系亲属也应该有丙肝菌。王玉华患“丙肝”的消息传出后还耽误了他的终身大事,王先生1997年离了婚,本来想重新组建一个家庭,可人家一打听他是个“丙肝”携带者,就立刻吓跑了,眼下他还是单身一人,王玉华真切地感受到这一结果带给他的痛苦。2004年8月20日,王玉华从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拿到化验报告后,他又赶到血站,持本人身份证要求查看2000年7月16日献血检测结果,那一天的记录结果是:抗——HVC(丙肝)+、阳性。王先生当即要求血站对他重做化验,血站答应了他的要求并抽血重做了化验。8月26日,血站有了化验结果:丙肝抗体阴性。为此,王先生认为血站的行为对他构成了伤害,剥夺了他无偿献血的权利,破坏了自己与他人的正常交往,并且血站对他的资料保管不善,以至于传播了出去,已严重侵犯了他的隐私,为此王玉华依据《献血法》、《民法通则》等法规,准备状告盐城市中心血站,向盐城市中心血站索赔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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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站:我们的检测要求高

    为什么血站的检测结果前后会有这么大的差别,王玉华到底有没有患丙肝?记者采访了盐城市中心血站的葛健民副站长,葛副站长强调血站完全是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检测,至于为什么血站检测结果与医院检测结果不同,这是很正常的情况,因为血站的检测相对于医院来说灵敏度、标准和特异性都要高很多。至于在他们血站为什么前后两次检测也会有不同的结果,葛副站长的解释是,那是因为所用试剂的厂家不同。《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规定,献血者血液化验初检和复检不得用同一试剂厂生产的试剂,同一标本的初检复检化验正是按照这个规定,使用了两种不同厂家的试剂,结果其中的一家出现了丙肝抗体阳性。

    葛副站长还表示,献血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他们只能按照规章采血。任何医院的血液化验结果都不能推翻他们的结论,因为按照卫生部的相关规定,献血者献血前的血液检验以血站为准。对王玉华提出的30万元赔偿,葛副站长表示,即使告上法院他们也不会接受的,因为他们血站从没有给王先生做出任何疾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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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个人隐私应受保护

    盐城市瑞信律师事务所郭霞普律师就此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九条规定:“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当血站发现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应当向献血者说明。本案中,因血站检查错误,献血者没有问题却被告知有“丙肝”,血站是有过错的。如血站仅是因为过失检查错误,没有对外泄露献血者的隐私,那么血站主要是造成献血者心里恐慌,要承担因恐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血站不将病情告知献血者,而私自对外泄露献血者的隐私,那就要根据传播范围进行名誉侵权赔偿。

    盐城工学院社会科学系一位知名教授认为,对那些因为某些原因而不能献血的人群的隐私应该予以保护。许多献血者的资料在流动采血车的电脑上很容易看到,这些人的爱心是无价的,他们的权益也应该受到保护。

    对王玉华来说,他只想通过自己的维权行为让爱心得到尊重。尽管此事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会给自己带来许多负面影响,但现在他已经不惧怕这个了,他只想提醒人们,无偿献血者是光荣的,不论在什么情况下,献血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让大家更踊跃地献血,更放心地奉献爱心。(记者/李一超 姜振军),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