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9月22日电医院突然停电,监护室内为抢救七旬老太而准备的呼吸机停止工作,老人因此成了“植物人”。如此意外引发的巨额赔偿官司近日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停电的辽宁电力中心医院赔付患者各项费用共32万余元。
2002年4月1日下午,家住沈阳市沈河区的李老太出现了头晕、恶心、呕吐症状,16时被送到辽宁电力中心医院(以下简称电力医院)急诊,被诊断为“左小脑出血、枕骨大孔疝”。当日该院为老人开颅实施了左小脑血肿清除术,手术很成功,但她的呼吸状况不好,仍需呼吸机辅助呼吸。
4月2日20点49分,医院邻近供电线路故障导致医院电压波动,由于医院未安装“失压延时装置”,变压设备出现问题,医院突然停电,呼吸机停止了工作。在场护士立即取来人工抱球呼吸器对老人进行抢救,21点10分左右,医院检修后再次恢复供电,才又改用呼吸机维持老人呼吸。然而昏迷中的李老太神志未能恢复,成了植物人状态。
事发后,李老太家属以电力医院突然停电而又没有及时进行有效的辅助人工呼吸造成人身损害为由,于2003年3月31日诉至沈阳市沈河区法院,索赔包括护理费、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支出共计15.5万余元,并要求一次性赔偿老人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护理费等共计82万余元。诉讼过程中,电力医院提出反诉,要求李老太支付住院费用。
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审理时委托沈阳市医学会作出了医疗事故鉴定书。其结论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院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赔偿责任。故判决电力医院赔付李老太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7万多元,并预付其2004年3月26日至9月26日的基本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4万元。并以此类推,以半年为给付周期,直至老人康复或死亡。一审宣判后,李老太家属、电力医院均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沈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电力医院虽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有过错。最终判决电力医院赔付李老太各项费用共约32万元。(完) (范春生 王贵廷)
2002年4月1日下午,家住沈阳市沈河区的李老太出现了头晕、恶心、呕吐症状,16时被送到辽宁电力中心医院(以下简称电力医院)急诊,被诊断为“左小脑出血、枕骨大孔疝”。当日该院为老人开颅实施了左小脑血肿清除术,手术很成功,但她的呼吸状况不好,仍需呼吸机辅助呼吸。
4月2日20点49分,医院邻近供电线路故障导致医院电压波动,由于医院未安装“失压延时装置”,变压设备出现问题,医院突然停电,呼吸机停止了工作。在场护士立即取来人工抱球呼吸器对老人进行抢救,21点10分左右,医院检修后再次恢复供电,才又改用呼吸机维持老人呼吸。然而昏迷中的李老太神志未能恢复,成了植物人状态。
事发后,李老太家属以电力医院突然停电而又没有及时进行有效的辅助人工呼吸造成人身损害为由,于2003年3月31日诉至沈阳市沈河区法院,索赔包括护理费、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支出共计15.5万余元,并要求一次性赔偿老人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护理费等共计82万余元。诉讼过程中,电力医院提出反诉,要求李老太支付住院费用。
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审理时委托沈阳市医学会作出了医疗事故鉴定书。其结论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院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赔偿责任。故判决电力医院赔付李老太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7万多元,并预付其2004年3月26日至9月26日的基本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4万元。并以此类推,以半年为给付周期,直至老人康复或死亡。一审宣判后,李老太家属、电力医院均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沈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电力医院虽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有过错。最终判决电力医院赔付李老太各项费用共约32万元。(完) (范春生 王贵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