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保健版 > 康复中心 > 口腔保健 > 牙膏
编号:10475855
消费者状告药物牙膏外包装宣传疗效列举四宗罪
http://www.100md.com 2004年9月24日 北京晨报
     晨报讯本报曾连续报道的消费者状告药物牙膏外包装宣传疗效一案又有了新进展。昨天记者获悉,免费代理杨连弟状告四家牙膏厂的律师邱宝昌以律师的身份致函国家工商总局,建议对一些药物牙膏广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相应处罚。

    邱宝昌在他的“上书”函中称,牙膏是日用化工品不是药品。然而,一些牙膏厂商却在他们的产品包装及其商品广告中宣传其牙膏具有预防龋齿、治疗牙龈过敏、清热消炎等医疗功效。邱宝昌列举了当前药物牙膏广告存在的四大违法情况: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的规定,这些牙膏厂商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查处。

    其次,牙膏厂商的此种宣传行为也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关于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的要求。

    再次,牙膏厂商的此种行为容易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由于消费者自身不具备判定牙膏是否具有某种功效的相关专业知识,只能依据牙膏厂商的宣传来选择使用牙膏,所以如不对牙膏厂商的此种行为给予规范,将不利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另外,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药物牙膏界定标准,一部分牙膏厂商就以此来模糊概念、混淆视听,破坏了牙膏市场的有序经营。

    最后,这些牙膏厂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同行业其他厂商的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在这些牙膏广告中,厂商显然夸大了其牙膏的治疗功效,构成了对其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

    邱宝昌说,他是免费代理杨连弟这一官司,发出建议函就是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对这些厂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相应处罚。

    据邱宝昌介绍,他已于9月22日将此函传真到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已收到此函。, 百拇医药(赵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