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人员应由专职与兼职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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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5日
刘安求 2004-8-1 14:36:00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2000年第6期第10卷 专题讨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为了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审判提供科学的证据,保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准确性至关重要。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0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精神病防治机构负担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任务,只有该机构才具有鉴定权力,作出的鉴定具有法律效力,也必须承担依法科学组织鉴定的义务,尽可能作出准确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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