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局废止原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
2004年9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废止国药管市〔2000〕166号文件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467号)。$2:^{8|, 百拇医药
《通知》指出,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药品零售经营方式的一种表述,应按药品零售经营和药品零售企业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监管。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166号)文已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通知》指出,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药品零售经营方式的一种表述,应按药品零售经营和药品零售企业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监管。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166号)文已不再适用,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