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薯混作淮山药应按假药论处
最近,笔者在重庆市潼南县梓潼镇农贸市场、各大超市(体育馆而雅购物中心)购物时,均发现这些地方的副食品干货摊位以及中药补品摊上正在销售一种不能供药用的参薯(或木薯)片,从实物到标签名称,或营业员口头介绍都是将其当作能健脾开胃的中药“淮山”在使用。
据了解,上述情况各地普遍存在,为了搞清楚以上药品质量问题,笔者浅谈以下学术见解,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以确保消费者用上真正信得过的商品。有不对之处,请读者批评指正。
根据《中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收载:山药(又名怀山药、怀山、淮山药、淮山、光山药、光条、薯蓣、山芋等)为薯蓣科植物薯蓣Dioscorea
opposita Thunb的干燥根茎。其药材特征呈圆柱形,弯曲而稍扁,长15~30cm,直径1.5~6cm,表面黄白色或淡黄色,有纵沟、纵皱纹及须根痕,偶有浅棕色外皮残留。体重,质坚实,不易折断,断面白色,粉性。无臭,味淡、微酸,嚼之发黏;光山药呈圆柱形,两端平齐,长9~18cm,直径
1.5~3cm。表面光滑,白色或黄白色;以条粗、质坚实、粉性足、色白者为佳。性味与归经:甘,平。归脾、肺、肾经;功能与主治:补脾养胃,生津益肺,补肾涩精。用于脾虚食少、久泻不止、肺虚喘咳、肾虚遗精、带下、尿频、虚热消渴;麸炒山药补脾健胃。用于脾虚食少、泄泻便溏、白带过多;用量:15~30克。
笔者认为:
一、参薯或木薯均不是药品,不能混作淮山出售,因缺乏科学依据。《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以及药物书籍均未收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应按假药论处。
三、以上因属集贸市场的副食品摊位,其经营的范围是副食品,所以,他们的经营行为属工商行政管理,不属药监部门管辖的范围。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不得出售假劣中药材。违者,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章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http://www.100md.com( 兰培福)
据了解,上述情况各地普遍存在,为了搞清楚以上药品质量问题,笔者浅谈以下学术见解,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以确保消费者用上真正信得过的商品。有不对之处,请读者批评指正。
根据《中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收载:山药(又名怀山药、怀山、淮山药、淮山、光山药、光条、薯蓣、山芋等)为薯蓣科植物薯蓣Dioscorea
opposita Thunb的干燥根茎。其药材特征呈圆柱形,弯曲而稍扁,长15~30cm,直径1.5~6cm,表面黄白色或淡黄色,有纵沟、纵皱纹及须根痕,偶有浅棕色外皮残留。体重,质坚实,不易折断,断面白色,粉性。无臭,味淡、微酸,嚼之发黏;光山药呈圆柱形,两端平齐,长9~18cm,直径
1.5~3cm。表面光滑,白色或黄白色;以条粗、质坚实、粉性足、色白者为佳。性味与归经:甘,平。归脾、肺、肾经;功能与主治:补脾养胃,生津益肺,补肾涩精。用于脾虚食少、久泻不止、肺虚喘咳、肾虚遗精、带下、尿频、虚热消渴;麸炒山药补脾健胃。用于脾虚食少、泄泻便溏、白带过多;用量:15~30克。
笔者认为:
一、参薯或木薯均不是药品,不能混作淮山出售,因缺乏科学依据。《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以及药物书籍均未收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应按假药论处。
三、以上因属集贸市场的副食品摊位,其经营的范围是副食品,所以,他们的经营行为属工商行政管理,不属药监部门管辖的范围。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不得出售假劣中药材。违者,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章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http://www.100md.com( 兰培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