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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88934
残留物最高限量管理条例(德国)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1月5日 中国中药材GAP网
     第1条 食品中的残留物最高限量

    (1)在食品市场流通中,食品含有或者附着有的残留物不允许逾越在此被确定的最高限量:

    1. 附件1中的物质在动物源食品中的最高限量,2. 附件2中的物质在植物源食品中的最高限量。

    (2)残留物最高限量适用于附件4表A和表B第1栏的食品类型以及第2栏的单一食品。只要在附件1和附件2未做其它规定,所确定的最高限量适用单位为附件4表A和表B第3栏的食品计量单位。

    (3)作为第2款的补充,最高限量适用于:

    1. 在附件4表A中的那些食品,每100g食品中植物源原料的含量不超过5g,2. 脱水产品,即附件2中的脱水马铃薯、脱水蔬菜、脱水水果和以它们为原料的脱水产品。对脱水产品如果没有确定最高限量,采用第2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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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附件4中的食品所确定的残留物一般最高限量为0.01mg/kg,它包括下列物质:

    1. 在附件5中所列的各种物质,2. 虽在附件1、2或5中没有列出,但为下述有效成分或其它涉及健康的物质:

    a)在《植物保护法》

    (Pflanzenschutzgesetz)意义上的农药,它们没有被批准或者在其许可证中没有纳入允许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上使用,b)防治害虫的物质,在《植物保护法》意义上不是农药的物质。

    第1句2仅在其它法规对所涉物质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所涉食品的适用单位为附件4表A和表B的第3栏的计量单位。第3款第1句相应适用于此。

    (5)在《植物保护法》意义上的某农药的许可中,允许该农药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上使用,并确定了残留限量,但在附件1和2中未确定最高限量,在许可有效期结束后,允许残留超过0.01mg/kg的食品流通至次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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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根据第1款和与之相联的附件1和2,第4款或第2条第1款和与之相联的1997年1月31日欧盟法案(EG)Nr.194/97《食品中污染物最高允许量的规定》(Ab1,EG Nr. L 31 S. 48)附件Ⅰ.1的残留物最高限量,如果某食品含有或附着有的残留物超量,或高于据第5款所允许的残留限量,虽未违反《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Lebensmittel-und Bedarfsgegenstaendegesetz)第14条第1款的规定,但其所含物质能完全或部分引起空气、水或土地的污染,禁止该食品流通。第1句不适用于在《有害物质最高限量管理条例》(schadstoff-Hoechstmengenverordnung)或《溶剂最高限量管理条例》(Loesungsmittel-Hoechstmengenverordnung)中已确定最高限量的物质,如砷、铅、镉、汞和硒及其化合物。

    第2条 组合食品和深加工食品中的残留物最高限量

    (1)根据第1条第1款、第4款和第5款以及第2条第1款和与之相联的欧盟法案(EG)Nr.194/97的附件Ⅰ.1中所确定的最高限量,以及据第1条第6款的禁止流通也适用于那些食品,它们作为某一组合食品的原料带入流通,前提是所涉残留物质在组合食品中还没有确定最高限量。如果组合食品中该残留物质的来源不能追溯到某一种原料的话,那么所适用的该物质最高限量的规定方法为:某单一原料中该物质的最高限量值乘以在组合食品中某原料所占比例,所有原料据此进行计算,所得值的总和为该物质在该组合食品中的最高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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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果对深加工食品未确定最高限量,原料食品的残留物最高限量适用于深加工食品。如果通过深加工提高或降低了残留,深加工食品的残留物最高限量的确定方法为:原料食品的残留物最高限量值加上深加工提高的值或减去降低的值。第2句不适用第1条第4款。

    第3条 关于带有超量残留物的食品原料

    (1)根据本条例或由第2条第1款和与之相联的欧盟法案(EG)Nr.194/97附件Ⅰ.1,如果确定某种食品含有或附着有某种物质超过最高限量的话,可据第2款和第3款允许有保留地将食品提供给企业,它们从食品中去除该物质,但在食品提供给消费者时不得超过最高限量。

    (2)第1款不适用于动物源食品,但鱼油原料例外。

    (3)含有或附着有附件6所列物质的谷物、咖啡原料和可可原料,允许将它们提供给企业,进行加工和处理,但在食品提供给消费者时不得超过最高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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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第1款所涉食品必须清晰地做如下陈述;本货物带有超量残留物……(残留物名称),不提供给消费者。

    贮存保管中,陈述牌子必须置于货物上或旁边或其它方式,必须排除与其它食品混淆的可能。供货时,上述陈述必须清晰可见地标识在容器外表而和供货单上。

    第3a条 清晰标识

    保存中用涕必灵(Thiabendazol)处理过的柑果,在提供给消费者时,必须标出下述陈述:“贮存中使用了涕必灵”,陈述必须清晰地、可见地、不可抹去地标识在包装上、或在已封装的货物上或与之相联的标识牌上、或在封装的外包裹物上,如果以散装形式供货,必须标识在货物旁的牌子上,或供货地的广告栏上,或某一有文字的标志上,或其它可对号入座的标识方式。在提供给非消费者时,必须清晰地在包装或容器的外表面上标出第1句中的陈述“贮存中使用了涕必灵”。

    第4条 取样和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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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水果和蔬菜的农药残留物的官方检查,必须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取样,其在1981年检查程序官方汇编集上有详细描述,它是根据《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第35条制定的,分类号码为L29.00-1(EG)。

    (2)对蔬菜的硝酸盐残留物的官方检查,必须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取样,其在1992年12月检查程序官方汇编集上有详细描述,它是根据《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第35条制定的,分类号码为L25.00-3。

    (3)对农药和硝酸盐残留物的官方检查,必须使用相关分析方法,其在1992年12月检查程序官方汇编集上有详细描述,它是根据《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第35条制定的。也可使用未纳入官方汇编集上的其它分析方法,但它们必需是等效的方法。判断方法等效性的依据是欧洲议会85/591/EWG指导性政策《在食品检查中共同的取样程序和分析方法的推广法案》(Ab1.EG Nr. L 372 S. 50)的附件。如果某特定物质的分析方法未列入在官方汇编集上,也可使用其它分析方法。但此种方法必须尽可能地符合指导性政策85/591/EWG附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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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条烟草产品中的残留物最高限量

    (1)在商品流通中,烟草产品含有或附着有的残留物不允许逾越在附件7中所规定的最高限量。

    (2)如果烟草产品含有或附着有未被许可的农药残留,但对它们在第1款中没有确定最高限量,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现存农药的残留量不损害人体健康,有别于《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第23条和与之相联的第14条第1款中的2,允许这样的烟草产品在市场上流通。

    第6条刑事犯罪和违法

    (1)谁违反第1条第6款第1句,包括与之相联的第2条,把食品带入流通,根据《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第52条第1款中的1,将受到刑罚。

    (1a)谁违反第2条第1款和与之相联的欧盟法案(EG)Nr.194/97的附件Ⅰ.1,把所涉食品带入流通,根据《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第57条中的2字母b,将受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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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谁草率进行了第1款中的活动,根据《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第53条第2款中的2,属违法行为。

    (2a)谁过失进行了第1款中的活动,根据《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的第58条第1款,属违法行为。

    (3)谁故意或过失违反了第3条第4款,对食品没有或没有以规定方式清楚标识,根据《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第54条第2款中的1,属违法行为。

    第7条生效,过渡条例

    (1)(生效)

    (2)(失效)

    (3)附件4表B中11的食品,其残留量符合至1994年9月15日适用的要求,允许至1999年12月31日继续流通。附件4表A中9的食品,其链霉素含量高至0.2mg/kg的食品,允许至2000年6月1日继续流通。

    (正文完,附件略)

    (德国《残留物最高限量管理条例》的中文翻译文本由冒乃和、刘波和C.Sengonca先生合作翻译。),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