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 正文
编号:10531369
医生处方将“变脸”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1月10日 《现代护理报》2004.11.10
     本报讯 由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全文详见今日2版)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全国医疗机构的处方将有统一的新“面孔”,不同类型的处方还将有不同的颜色。不仅如此,处方的书写、管理也将有统一规定。f$sh, 百拇医药

    《办法》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f$sh, 百拇医药

    《办法》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办法》强调,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