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关于废止国药监市[2001]444号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日发布通知,废止国药监市[2001]444号等3个文件。通知如下:q\$s(, 百拇医药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颁施行,同时,原国家药品监管局局令第19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废止,为此,现将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的《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44号)、《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46号)和《关于实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53号)3个文件予以废止。(转摘自“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颁施行,同时,原国家药品监管局局令第19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废止,为此,现将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的《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44号)、《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46号)和《关于实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53号)3个文件予以废止。(转摘自“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