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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重新修订《药典》人参标准 依法加强人参市场的规范与监管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2月8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256期
     现行《中国药典》中的人参项下,只收载了园参和山参两个品种,而对近些年来,在人参业早已派生的园参变异新品种——民间俗称的移山参类品种参(经人工特选的园参幼苗移栽在山野中或将园参籽人工育种后播种在山野中所生成的参)尚没有法定名称和质量标准,这是一个缺憾。笔者几年来多次呼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修订和完善人参标准,给该类品种参一个合法的定名,根据其真实品质制订其质量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年3月和7月分别在上海和长春召开了修订现行人参标准的研讨会。参会的某些专家主张将此类移山参生长期达20年以上者及籽海等都统定称为生晒山参。此种主张和做法委实欠妥,也不科学,其原因如下:

    1.因移山参是由园参籽生成的品种,虽然其在自然野山中生长了十多年,具有了某些近似纯山参的性状,但移山参的芦、纹、须、体等性状特征与纯山参尚有明显的差别。

    2.移山参和籽海都具有园参基因,如做薄层色谱检测,移山参都含有一定量的化学农残成分,而籽海则不含一点化学农残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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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移山参由园参籽生成,其免疫力低,自然抗病能力很差,一般生长十余年后就极易发生烂须和霉斑等参病,所以在长白山主产区,基本上没有参龄达20年以上的移山参。

    4.参龄20年的纯山参,其药效和微量元素含量也很低,因其尚属幼苗期;山参只有生长到五六十年以上,才能含有较丰富的多种微量元素,具有较高的药效价值。而即使参龄达20年的移山参,其微量元素的含量和药效价值较纯山参也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切不可将此类参与纯山参相提并论,都统定为山参。“二锅头”永远也变不成“茅台”,标准的制定应实事求是,科学准确。

    此外,山参的品质鉴别目前仍是沿用民间的经验性状鉴别法,即眼观其芦、艼、体、纹、皮、须等性状来鉴定,尚不具严谨的科学性。因山参品质的优劣不是以其体重的大小来决定的,而是要根据其整体性状特征来全面综合评价。

    现行《药典》中生晒山参的性状标准制定得太高,而在现实中很少有五形俱全的极品纯山参。笔者建议将现行《药典》的山参标准做适当调整,可将五形性状标准调整为三形性状标准,即芦、纹、须三点符合《药典》所规定的性状标准便可认定为山参。因现实中确有不生枣核艼的山参(一般参龄30年以下的山参基本上都不生艼);山参的芦也不都是具有圆芦和马牙状与堆花状的两节或三节芦。还有些山参芦在受到意外伤残后发生变异,形成下缩状或转向状的芦,此种残芦参一般都不长艼。笔者认为,山参的根茎和不定根两项性状标准应做适当调整才更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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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全国范围内的人参市场所销售的野山参99%以上都是移山参类参(即园参品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8月6日向全国发文进行山参品种的专项整顿。但时过一年之久,人参市场的混乱现象却没有任何改变,造假和故意鉴假及售假仍在大肆进行。为此,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和委员们就加强人参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和规范等方面问题向大会做了提案,但至今造、鉴、售假山参的行为仍在全国各地大肆泛滥,没有得到遏制。

    山参是《药典》所收载的名贵药材之一,依法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其它任何部门在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授权和委托的情况下,都无权对山参产品行使监督检验权力。笔者认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及下属的各级药监机构,都应依法履行好对人参品种的监管职责。人参市场经营秩序的严重失控和混乱,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使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人参文化能得以传承,笔者再次呼吁,全国的药监机构依法履行好监管职责,真正净化和规范好全国的人参市场经营秩序,使其得到彻底的改变和提高。, 百拇医药( 姜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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