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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癌”“瘤”被判赔6万多元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2月16日 《现代护理报》 2004.12.16
     “癌”和“瘤”两个字看着相差不远,可体现在病人身上却差了十万八千里。对于医生而言,这一字之差带给病人的痛苦实在是不可同日而语。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病人状告医院误诊引发的纠纷案。最终,误诊医院被判赔偿患者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9万余元。

    刘女士于1995年9月到北京某医院就诊。同年9月25日,该院为刘女士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术后诊断为“双侧甲状腺乳头状腺瘤”,10月5日出院。2001年6月,刘女士到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就诊,该院诊断为“甲状腺肿物-甲状腺癌”。6月15日进行手术,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腺癌”。刘女士又到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进行了相关治疗。

    六年前明明诊断的是“瘤”,可为什么切除几年后反而变成了“癌”?2002年6月,刘女士将第一次为她诊断并手术的医院告上法庭,认为该院将其“甲状腺乳头状腺癌”错误地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腺瘤”,从而使手术方案和治疗方案选择错误,忽视和延误了后续治疗,并使她丧失了治愈的最佳时机,侵害了她的生命健康权。

    在诉讼期间,经北京医学会鉴定被告医院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诊断错误。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诊断错误,从而导致手术选择不当,增加了甲状腺乳头状癌复发和转移的几率,同时也误导原告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未能足够重视自己的病情并及时采取对症治疗措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因颈部疾患到被告医院就诊时,被告误诊为双侧甲状腺乳头状腺瘤,其过错行为已构成了医疗侵权,给原告造成了精神痛苦,对此,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

    (纪红勇),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