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抢救导致病人死亡医院被判赔偿2万元
因医院在为病人诊治过程中存在失误,延误了抢救时机,导致病人死亡,病人家属愤而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某中心医院赔偿原告郑先生各种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万元。2001年8月13日,郑先生因腹痛到某中心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高血压、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二级、高血压病三期、腹痛待查。当日16时30分,郑先生出现腹肌紧张、右上腹及右下腹麦氏点压痛,经中心医院会诊为急性阑尾炎、弥漫性腹膜炎。该院第二天为其行常规阑尾切除术,术后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弥漫性腹膜炎、高血压三期、高血压性心脏病、心率失常、心功能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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