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制剂品种目录》应设“民族药分册”
我国的传统医药包括中医药、民族医药和民间医药三部分,民族医药是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我国的民族医药历史悠久,内容丰富,资源广布。在民族政策和改革开放政策的照耀下,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指引下,近20年来我国的民族医药事业得到了较快的恢复与发展。在55个少数民族中,已整理出传统医药资料的有35个民族,传统医药继承发掘成效显著的约15个民族,民族药开发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有6个民族。目前,全国有民族医医院157所,民族医疗诊所359所,高等民族医药院校4所,还有4所大学设有民族医药专业。继《中国药典》(1997年版)和卫生部《药品标准》于1995年、1998年收载民族药之后,2002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又将435个地方标准药品转为国家标准(去掉与已定标准重复者,实为405个),民族药药材的国家标准共313种,其中藏药材13种,蒙药材47种,维吾尔药材115种,草药3种。民族药成药的国家标准共865种,其中,藏药318种,蒙药177种,维吾尔药96种,傣药37种,苗药154种,彝药81种,壮药1种,景颇药1种。这些药品中,进入2000年和200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有47种。当前,民族医药开发应用日益广泛,民族医药的社会影响日益扩大,全国130余家民族药企业经常生产的品种有600多个,年销售达50亿元左右,民族医药生产已经成为我国医药经济中的一个新兴门类和十分活跃的产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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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指出:“各民族医药是中华民族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要努力发掘、整理、总结、提高,充分发挥其保护各民族人民健康的作用”。根据党的政策和目前民族医药的应用、开发、生产、销售现状,经各类民族医药专家多次讨论,建议2004年《国家基本药物制剂品种目录》(以下简称《基本药物目录》)中,应适当增加民族医药品种,建立《基本药物制剂品种目录》“民族药部分”或“民族药分册”,其理由如下:
一、《基本药物目录》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体现,民族医药做为我国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其保护各民族人民健康的作用”,理应在《基本药物目录》中占有一席之地。根本的办法是建立《基本药物目录》的“民族药部分”以使之与“西药部分”、“中药部分”相并列,反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不完整的。
二、2002年《基本药物目录》未单独列出“民族药”,而是把民族药分别列于各类中药之中,共计30余种。这是限于当时条件的临时措施。当前,民族药的应用、科研和生产情况已有很大变化,《基本药物目录》不单列民族药,很难满足临床应用和人民群众对民族药的需求与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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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族药和中药产生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历史条件。中医药是以汉文化为代表的传统医药,民族医药则具有各自的民族文化背景和独特的理论体系及医药经验。民族医药是各种民族医药成分汇集在一起的一个学术总称和工作定义,实际上是由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苗医药、彝医药等多种民族医药组成的,其内容的广泛性和丰富性是中医药所难以涵盖的。质言之,民族医药是中华民族传统医药的一部分,虽然和中医药有广泛的联系和交叉,但不是中医药理论体系的某个分支。过去限于种种条件,把民族药归于“中药”的大概念中,如今民族药的发掘、整理和应用研究已达到一定水平,在《基本药物目录》中把中药和民族药分别列出是十分必要的。
四、《基本药物目录》遴选的基本原则是安全有效、临床必需、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在评审民族药时,可把“民族特色”作为一条重要原则。这样既可以把具有民族特色的优质药品推举进《目录》,也可避免以前曾经出现过的“以审批民族药为名实际审批中药”的历史教训。在这个基本原则下,对中药、民族药、西药应一视同仁。这里,除“临床必需”不为某些中医药专家和西医药专家所认知以外,民族药在其它方面均有优势。至于中西医药专家的认知不够,仅仅是一个历史现象,是一个认知过程。这个过程是可以通过“加强学习和推广使用”解决的,而人民医疗保健事业将从医药文化的多元性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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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族药之所以很少进入“基本药物目录”,其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是基础研究不足和认知程度较差形成的。在实际考察中,我们发现有些民族医药的文献根据和理论研究已符合目录入闱条件,有的已进入《医保目录》。这批药的基础研究已基本过关。对民族医药认知不足,是中国现代医学教育的重大缺陷之一,这个缺陷暂时可以通过专家评审和提倡应用来弥补。因此,在遴选《基本药物目录》时,建议建立民族医药专家委员会,实行同行评议,以保证遴选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六、每个民族医医生在临床上大都是“全科医生”,他们需要的药品都有一个基数,以应对内外妇儿各科的临床需要。比如藏医的常用药通常在400种左右。如果一个医种只有几种“基本药物”,在临床上就很难施展得开。因此,为了保证几个民族医的“临床必须”,民族药进入《基本药物目录》的总数可能偏多。但由于各个民族医是“各行其道”的,在总体上并不会增加医疗方面的负担。, http://www.100md.com(诸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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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指出:“各民族医药是中华民族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要努力发掘、整理、总结、提高,充分发挥其保护各民族人民健康的作用”。根据党的政策和目前民族医药的应用、开发、生产、销售现状,经各类民族医药专家多次讨论,建议2004年《国家基本药物制剂品种目录》(以下简称《基本药物目录》)中,应适当增加民族医药品种,建立《基本药物制剂品种目录》“民族药部分”或“民族药分册”,其理由如下:
一、《基本药物目录》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体现,民族医药做为我国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其保护各民族人民健康的作用”,理应在《基本药物目录》中占有一席之地。根本的办法是建立《基本药物目录》的“民族药部分”以使之与“西药部分”、“中药部分”相并列,反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不完整的。
二、2002年《基本药物目录》未单独列出“民族药”,而是把民族药分别列于各类中药之中,共计30余种。这是限于当时条件的临时措施。当前,民族药的应用、科研和生产情况已有很大变化,《基本药物目录》不单列民族药,很难满足临床应用和人民群众对民族药的需求与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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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族药和中药产生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历史条件。中医药是以汉文化为代表的传统医药,民族医药则具有各自的民族文化背景和独特的理论体系及医药经验。民族医药是各种民族医药成分汇集在一起的一个学术总称和工作定义,实际上是由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苗医药、彝医药等多种民族医药组成的,其内容的广泛性和丰富性是中医药所难以涵盖的。质言之,民族医药是中华民族传统医药的一部分,虽然和中医药有广泛的联系和交叉,但不是中医药理论体系的某个分支。过去限于种种条件,把民族药归于“中药”的大概念中,如今民族药的发掘、整理和应用研究已达到一定水平,在《基本药物目录》中把中药和民族药分别列出是十分必要的。
四、《基本药物目录》遴选的基本原则是安全有效、临床必需、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在评审民族药时,可把“民族特色”作为一条重要原则。这样既可以把具有民族特色的优质药品推举进《目录》,也可避免以前曾经出现过的“以审批民族药为名实际审批中药”的历史教训。在这个基本原则下,对中药、民族药、西药应一视同仁。这里,除“临床必需”不为某些中医药专家和西医药专家所认知以外,民族药在其它方面均有优势。至于中西医药专家的认知不够,仅仅是一个历史现象,是一个认知过程。这个过程是可以通过“加强学习和推广使用”解决的,而人民医疗保健事业将从医药文化的多元性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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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族药之所以很少进入“基本药物目录”,其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是基础研究不足和认知程度较差形成的。在实际考察中,我们发现有些民族医药的文献根据和理论研究已符合目录入闱条件,有的已进入《医保目录》。这批药的基础研究已基本过关。对民族医药认知不足,是中国现代医学教育的重大缺陷之一,这个缺陷暂时可以通过专家评审和提倡应用来弥补。因此,在遴选《基本药物目录》时,建议建立民族医药专家委员会,实行同行评议,以保证遴选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六、每个民族医医生在临床上大都是“全科医生”,他们需要的药品都有一个基数,以应对内外妇儿各科的临床需要。比如藏医的常用药通常在400种左右。如果一个医种只有几种“基本药物”,在临床上就很难施展得开。因此,为了保证几个民族医的“临床必须”,民族药进入《基本药物目录》的总数可能偏多。但由于各个民族医是“各行其道”的,在总体上并不会增加医疗方面的负担。, http://www.100md.com(诸国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