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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医事法律领域大事记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月6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5年第1期
     2004年,医事法律领域出现了许多老问题、新情况,细数如下:

    四 月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掀起了一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风暴,目标直指医务人员灰色收入的主要来源——红包和回扣。一些地方,行动比较坚决果断,于是就有一批医务人员中箭落马。

    2004年初,瑞安市检察院根据举报对涉嫌受贿罪的瑞安市某医院原院长助理蔡某和原药剂科主任钟某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此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取了不法药品经销商2万元和8万元的巨额回扣,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被提起公诉的还有涉案的药品经销商王某和林某。案发后,慑于法律威力,该医院有50多名医师陆续向瑞安市检察院反贪局上交自己收取的回扣,总额逾百万元,其中某医师上交回扣高达17万元。

    另外,重庆市也是此次“整风运动”的重灾区。2004年,由于连续性地查出医务人员的受贿行为,重庆市医疗系统经历了一系列“地震”。从市级三甲医院到区县医院,甚至是基层乡镇卫生院,都有医师因为受贿被逮捕。一个未经官方证实的消息在坊间传言,全市相继涉案的医师及医院领导将近60人。

    但是,检察院进行刑事起诉时面临一个问题:收受红包和回扣是否属于“受贿罪”?目前,对于国有医院的管理者,如院长、科室主任、科长等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人们对此基本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没有任何职务的普通临床医师在医疗活动中收受回扣、处方提单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人们还有不同的认识和看法。

    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对于红包和回扣现象,法律适用却发生了问题。首先,医务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为有单位制度的因素在证成,又有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在证伪,最终还是有人认为,医务人员握在手中的应该不是公权力。其次,医疗活动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因为负有公益福利责任的医疗体制在证成,又有医疗产业化的改革路向在证伪,所以最终共识是,医疗活动应该不是公务行为,看病抓药毕竟不具有履行公共事务管理的性质。这个问题提出来了,但是,至今还没有确切的答案,而足球“黑哨”龚建平被追究受贿罪的经过仍值得医疗行业加以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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