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花费也需知情同意
患者张某因重病住院,交纳了住院押金1万元。1周后,张某医疗费已大额透支。患者女儿王某按照医院要求在《结算保证书》签了字。次日,医院再次向患者下发通知,要求其追交医药费2万元,并告知彻底治愈还须手术,全部费用约7、8万元。患者无法承受医疗费用,自动出院,几天后去世。由于王某迟迟未结帐,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王给付剩余欠款。庭审中,王某认为,之所以出现押金严重透支完全是由于医院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所致,由此而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理应由医院自行负担。
法院认为,王某在其母与医院医疗服务合同中作为担保人,在其母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义务代为偿还债务。王某以医院未及时履行费用告知义务侵犯其知情权,及其未继承其母遗产,不应替其母承担债务作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作为医疗机构,医院在患者所花治疗费用超出其预交的押金时,未及时履行费用超支告知义务,的确违反了有关法规,在今后工作中应当引起注意。考虑到王某已下岗,经济有困难,法院可给其一定偿还期限。最后法院判决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偿还医院人民币28984.43元。
解析:此类案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知情同意案件,但是由于能否承担相应医疗费用将直接影响患者决定是否接受治疗或检查,因此,从广义角度,亦应属知情同意案件。此类案件主要表现形式有:医师在实施价格较为昂贵的检查或治疗前,未征得患者或医疗保险机构的同意;在患者予付的医疗费用不足时,未能及时通知患者补交费用,以至费用超出患者的预期;拒绝患者或家属提出的查阅医疗费用明细而引发的纠纷等。, http://www.100md.com
法院认为,王某在其母与医院医疗服务合同中作为担保人,在其母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义务代为偿还债务。王某以医院未及时履行费用告知义务侵犯其知情权,及其未继承其母遗产,不应替其母承担债务作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作为医疗机构,医院在患者所花治疗费用超出其预交的押金时,未及时履行费用超支告知义务,的确违反了有关法规,在今后工作中应当引起注意。考虑到王某已下岗,经济有困难,法院可给其一定偿还期限。最后法院判决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偿还医院人民币28984.43元。
解析:此类案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知情同意案件,但是由于能否承担相应医疗费用将直接影响患者决定是否接受治疗或检查,因此,从广义角度,亦应属知情同意案件。此类案件主要表现形式有:医师在实施价格较为昂贵的检查或治疗前,未征得患者或医疗保险机构的同意;在患者予付的医疗费用不足时,未能及时通知患者补交费用,以至费用超出患者的预期;拒绝患者或家属提出的查阅医疗费用明细而引发的纠纷等。,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