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合同的种类和特征
(一)医疗合同的种类医疗合同根据诊疗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一般医疗合同 以疾病的诊断治疗为目的的合同,给付的内容包括门诊、住院和手术治疗。
2、健康检查合同 以早期发现疾病或了解健康状况为目的,而约定由医疗提供者施以检查的合同。
3、试验性医疗合同 这种合同又可分为二种:具有诊疗目的的试验行为与纯试验目的的行为。前者与一般医疗行为基本相同,只是所利用的手段为新发明的诊疗方法或药物,或效果在医学上未完全确定而已,可涵盖于一般诊疗概念中;后者是指人体试验,这种合同虽与医学进步有关,但本身与诊疗无关。
4、特殊医疗合同 医疗服务需求者并无健康上的问题而接受医疗提供者服务的合同。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已大大超越以诊疗为目的。例如仅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这些行为不仅不具诊疗目的,甚至具有破坏目的。而安乐死更是逼近医学伦理的核心,挑战医师“必不将所学危害人类健康”的职业道德。
不论医疗合同的分类如何,并不影响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仅是医疗事故发生几率可能较低(健康检查合同),注意义务可能较高(试验性医疗合同)等方面或有稍许差异而已。
(二)医疗合同的特征
医疗合同和其他合同类型相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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