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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病人最好不要怀孕
http://www.100md.com 2000年3月6日 《家庭医生报》 2000年第10期(总第734期 2000.03.06)
     肺结核是慢性消耗性疾病,结核病变的修复需要足够的营养。妇女怀孕后,除需负担自身的营养外,还需提供胎儿的营养。因此,患肺结核的孕妇常常招致营养不足。这不仅不利于结核病的康复,也不利于胎儿的生长发育。

    一般肺结核,多有午后低热、夜间盗汗、食欲不振、疲乏、消瘦等症状,日久必然会影响胎儿的生长发育。重症肺结核,如急性粟粒型肺结核、干酪性肺炎(结核性肺炎)、急性结核性渗出性胸膜炎,都有高热、寒战等严重的结核毒性症状,对胎儿极为不利,尤其是经血液循环播散的肺结核还可能造成流产或死胎。

    肺结核必须用抗痨药物治疗,而且疗程较长,标准疗法一般要1年至1年半,短程疗法也要6个月至9个月。常用的抗痨药物,如异烟肼、利福平可引起肝功能损害,甚至引起中毒性肝炎,对胎儿极为不利。链霉素对听神经和肾脏具有毒性作用,可引起胎儿先天性耳聋和泌尿系统畸形。

    通常情况下,怀孕一个半月内是绝对禁止孕妇照X光的,怀孕头3个月内也不可照X光,即使常规的胸部透视也只能在怀孕28周以后进行。然而,胸部X光透视和摄片,是发现肺结核的重要方法,它可以确定肺结核的临床类型、发病部位、病变性质。在抗痨治疗期间,还应经常性定期作胸部X光检查,以判断治疗的效果。患肺结核的孕妇,经常照X光,必然给胎儿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

    综上所述,患肺结核的育龄妇女是不宜怀孕的。若要怀孕必须在肺结核治愈后。已经怀孕的患者,必须保证足够的营养和充分的睡眠以及生活规律化、居室空气清新,还应接受产科和肺科医师的监护,方能平安度过孕、产期,确保母婴安康。, 百拇医药(夏来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