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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医疗事故如何索赔法律界人士说:请求行政处理,寻求司法救济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12日 《当代健康报》 2001.04.12
     一旦遇到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往往争执不休,遭遇医疗事故该如何索赔呢?记者就此走访了法律界有关人士。

    遭遇医疗事故,索赔途径有二:请求行政处理和寻求司法救济。

    请求行政处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但是,遭遇医疗事故后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往往难以取得令病员及亲属满意的结果。因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原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偏底,即使构成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死亡,医疗单位亦不过补偿3000元左右,最高不超过5000元,根本不足以弥补病人所遭受的损害。因此,遭遇医疗事故,以寻求司法救济为宜:或者在纠纷发生后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先请求行政处理,若对行政处理结果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寻求司法救济:病员及其家属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将纠纷诉诸法院,通过司法途径向医疗单位索赔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医疗事故无论造成病员死亡、残废,还是功能障碍及其他不良后果,医疗单位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不难看出,根据民法通则确定的赔偿数额,会明显高于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补偿数额。应当提醒的是,病员及其家属在提起诉讼时,最好同时向法院申请对病历资料进行证据保全。因为病历资料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医疗单位在纠纷涉诉后,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很有可能对其掌握的病历资料进行调换、毁损,那样,无疑增大了病员及其家属打赢官司的难度。

    (罗新祥 杨珍梅),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