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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纠纷”
http://www.100md.com 2001年9月6日 《当代健康报》 2001.09.06
     话“纠纷”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的通告及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的通知发布后,全国各级医疗机构迅速传播着这个“利好”消息。

    然而,山东省立医院门诊部刘清英主任不无遗憾地告诉记者,仅8月27日该院就先后发生大小四起医疗纠纷。让我们看看其中的一起吧:8月27日下午,一饮酒过量者到该院急诊科接受治疗。当其被告知急诊观察室已满员,需交纳押金租用折叠床来打点滴后,十分不满、大发脾气,手持板凳追打医生。医院保卫科科长张连生闻讯前来维持秩序,被其重重推倒,摔伤头部,造成颅内出血,当即昏迷住院治疗……

    据不完全统计数字,1998年至2000年,山东省立医院因医疗纠纷病人欠款35504.30元;医疗纠纷赔偿897763.15元;病人病愈逃跑无法追回欠款461069.76元;医护人员遭围攻、殴打300余人次。仅2000年该院就发生各类医疗纠纷500余起,比1999年增长了70%以上,而其中85%以上为非院方差错原因造成的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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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的增多和处理不力,不仅伤害了广大医护人员的感情,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而且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妨碍了医学科研和新技术的开展,并给医院经济带来沉重的负担……”该院副院长孙洪军忧心忡忡地如是说,“有些手术,大夫不敢做了,病人失去本有可能的救治机会;远着说,这导致医疗技术发展的萎缩,这将或早或晚妨害到每个人最根本的利益。”

    惟有分析矛盾,才能解决矛盾。孙洪军副院长着力分析了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其一是社会因素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人民群众的经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普遍提高,许多病人对自己认为治疗有误或自己不满意的问题要讨个说法。但人们对医学科学认识不够,对疾病的规律和复杂性认识不足,单方面认为医疗效果达不到要求,即是医院或医护人员失职,而造成医疗纠纷;舆论导向有时失之偏颇,使患方产生错觉,认为只要是出现医患矛盾,患方即是受害者,即应被同情;医方就应是受责备、受谴责的对象,导致患方不冷静,甚至无理取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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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二是政府调控因素的影响。目前,国家在医疗事故和纠纷立法方面尚不完善,许多医疗纠纷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给医患及时有效处理纠纷带来困难。另外,很多患者主动对位“消费者有关法规”,认为患者即是消费者,只要交纳了医疗费,就必须治好病,若非如此,则认为是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事实上,医学科学是逐步发展的科学,当今有许多疾病是目前医疗技术无法解决的,这是一个客观现象。人为地将社会需求与医疗技术发展水平的供求矛盾转嫁给医院是不公平的。

    另外,由于医疗纠纷处理的法规不健全,使公安、司法机关不能依据有关法规定性并及时干预处理在医患纷纷中发生的过激行为,导致患方肆无忌惮。

    其三,医疗过程中有难以避免的因素。“医疗意外”,指由于无法预知和抗拒的原因,不是医护人员过失所造成,使病人出现难以预料、不良反应的后果,产生医疗纠纷;“并发症”,指某一疾病在自然发展过程中或医疗过程中会引起另一种疾病或症状,如:消化性溃疡可能引起幽门梗阻,剖腹探查可能发生肠粘连等,一些并发症是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一旦发生,也引起医疗纠纷;“后遗症”,指在病情基本好转后或病愈后所遗留下的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如:脊髓灰质炎后的下肢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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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在临床上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病人及其家属却大多难以接受。

    孙洪军副院长表示,要防范医疗纠纷,作为院方,理应加强自律,提高医疗质量,防止和减少误诊和治疗过程中差错的出现,加强成本核算、降低医疗费用。他认为,两部通告旨在“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明确了医患双方纠纷中的权利及义务。在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面对某些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者,医院将勇敢地做好维权工作。孙副院长同时期盼尽快修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克服当前判处的随意性和医疗纠纷者的无政府行为。由医院和就诊病人共同参加的医疗事故赔偿保险制度一旦施行,既使病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又使医院不会过多增加负担。

    宽松的医疗环境需要社会各界共同营造,医患双方关系需要大伙儿平心静气共同探讨,其间,换位思考、沟通理解很有必要。

    (记者 陈璐 郭锐),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