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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死亡的权利——安乐死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0月29日 《家庭医生报》 2001年第44期(总第820期 2001.10.29)
     编者按:自今年7月30日,“读者园地”版刊登了心理学副教授王高华的一文“我对‘安乐死’的看法”后,本报收到了大量的读者来信,大都赞同安乐死。其中重庆读者王兴梁写道:我今年72岁,是个无妻无子女的孤老头,将来一旦患绝症,既给党和政府增加了负担,又拖累了亲朋好友,不如让我痛痛快快地离开人世多好。贵州读者李震华来信:我家生活贫困,一旦患不治之症到时,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倍受疾病的痛苦煎熬,如何付得出那昂贵的医药费用呢?这两名读者来信是很有代表性的。但“安乐死”在我国法律上是不认可的,因此,不管谁实施“安乐死”,都是违法的。今天,我们约请一位法学硕士,请他从法学上谈谈他对“安乐死”的看法。

    安乐死是一种终结生命的方式。《中国百科全书·法学》将其定义为:对于现在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的痛苦所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它包括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是指医生为了解除病危中病人的痛苦而采取某种措施加速病人死亡,消极安乐死则是指停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使病人死亡。在现实生活中,积极安乐死常常受到人们的反对,而消极安乐死相对来说,较易为人们所接受。

    安乐死是否合法,这个问题在学术界一直争议很大。世界上也只有荷兰在法律上明确肯定安乐死。我国在法律上不认可安乐死。当然,这或许有种种原因。然而,笔者认为,人,作为一个生命体,生命权是最基本的,它包括生存权和死亡权,人们可以自由选择生存或死亡。尽管我们可以从道德上谴责那些选择死亡,不珍惜生命的行为,但在法律上,它却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自杀是犯罪。安乐死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自杀行为,它有本人(在本人无意识的情况下,由其亲属代替)选择死亡的意思表示,为了无痛苦死亡而借助医生的外力作用而实施的,其中,医生的外力作用是在本人的授权下实施的,可以看作是本人的行为,从这种意义上说安乐死也是一种自杀行为未尝不可。既然安乐死也是自杀行为的一种,法律又没禁止自杀,所以实施安乐死也并未违法。当然,如果利用安乐死实施谋杀,诈骗等刑事犯罪则另当别论了。, http://www.100md.com(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