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龄女狂喝5瓶白酒醉死 谁夺去了她年轻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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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1日
44岁的李金三与25岁的于倩倩是2000年11月中旬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堤上看戏认识的,言谈中两人很投缘,临别时相互留了传呼号。
2000年12月2日晚八时许,李金三与同事小军下班后商量一起吃饭,李想起了倩倩,便
给她打传呼。倩倩很快如约而来,三人一起到市区联盟路一家羊肉馆吃晚饭。席间,李的几个熟人也应邀先后入席畅饮。平时倩倩的酒量还算可以,而这次她显然喝得过量了,深夜十一点多钟,他们已喝去二两装的中国劲酒18瓶,其中倩倩喝了至少5瓶。离开坐席时,她已醉如烂泥,无法行走。由于不知道于倩倩家的住址,李金三等人架着她把她送到了市区一家招待所。倩倩这时已失去了自控,进房间时,她已经尿湿了裤子。
安顿好倩倩后,李金三用自己的身份证做了住宿登记,并将自己的传呼号留给了服务台,说有什么事呼他,之后便打的回家了。
令人想不到的是,第二天早上,招待所服务员开房打扫卫生时,发现于倩倩已死在了床上。
, 百拇医药
经公安机关尸检,倩倩的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她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313毫克/毫升。女儿醉酒身亡,倩倩的父母既悲伤又气愤。他们认为,李金三等人吃饭时强行将女儿灌醉至昏迷,后又未采取送其回家或送入医院的方法进行挽救,反而将她送进招待所置之不理。同时,那家招待所在没有查明女儿身份及有效证件的情况下,就让其入住。因此,李金三和招待所均对女儿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十四万余元。
2001年12月28日,经过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审理,李金三和其他“强行灌酒者”以及于倩倩本人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二)
法院认为:于倩倩的死,她自己应负主要责任。
于倩倩喝酒丢了命,为何还要承担主要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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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此解释,从法律上讲,她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有能力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法律所允许的任何权利,承担和履行任何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公民随着年龄的增长,智力也在发育,到达成年的时候,人们不仅能够有意识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且能够理智地判断和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共同生活规则的精神,能够估计到这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对自己的影响。酒能醉人,多饮伤身,这是一个基本常识。于倩倩当时已25岁,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酒桌上,她完全应当预见到饮酒过量对自己身体可能造成的危害,但她却饮酒多达5瓶(二两装),导致酒精中毒身亡,因此,她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三)
法院认为,对于倩倩醉酒身亡,李金三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为此判决,李金三承担因于倩倩死亡支出的法医鉴定费、丧葬费、交通费及间接受害人扶养费等各类费用总额的40%,共计11121.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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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请人喝酒,为何落了个被判赔偿的结局?
法院对此的解释是,请人喝酒并没错,判其赔偿是因为他“见危未救”。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中明确规定的,这条规定的原则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法官解释说,这条规定已不仅仅是道德的范畴,它是相对于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而言,具有补充规定的性质,以禁止现行法上未作禁止规定的事项。以于倩倩醉酒身亡一案为例,李金三约她出来吃饭喝酒本意是好的,也无可厚非,但在于倩倩醉酒后特别是看到她“哭闹”、“无法行走”、“尿湿裤子”等失控行为后,李应当预见到于倩倩酒醉的严重程度,及时将她送到医院检查或救治,这既是人与人相处的一个起码的道德原则,也是《民法通则》第七条所要求的、公民应遵守的法律准则。令人遗憾的是,李金三却将于倩倩安置于招待所后离去,从而错过了救治的时机,这种“见危未救”的行为,造成了于倩倩醉酒身亡这一结局。因此,李金三对于倩倩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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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因无证据证实,法院没有支持于倩倩父母向“强行灌酒者”索赔的要求。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实,席间于倩倩是被他人“强行灌至昏迷不醒”的,比如酒店的服务员、老板及邻桌的食客等能够站出来证明,那么,于倩倩身亡的责任就主要由“强行灌酒者”承担了。法官认为,在酒场上,一些人置他人身体于不顾,常常采取劝说、讽刺、威逼甚至强灌的手段,非让他人喝醉不可,这是典型的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行为,特别是当对方已醉得失去了自控能力,劝酒者仍不依不饶,继续对其强劝猛灌,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比如胃出血、昏迷不醒,甚至像于倩倩那样醉酒身亡,自然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另外,于倩倩父母向市区某招待所索赔的要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招待所虽然没有验明于倩倩的身份,但其留宿于倩倩的行为与其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招待所不承担法律责任。题图韦宾
《独角兽》的话:
曾听人讲过一个故事:说几个中国人开怀畅饮,一顿饭的工夫竟喝了好几瓶“XO”、“路易十四”洋酒,直喝得邻桌的老外目瞪口呆。老外诧异:一是中国人的酒量好生了得;二是中国人的喝法吓人。被老外用以餐后小酌、富有情调的洋酒,却被我们拿来大口大口地豪饮下菜。
年节将至,亲朋好友相聚,免不了又要多喝几杯,然而身体是自己的,它受之于父母。奉劝阁下即使不在乎自己,也该心疼一下身后的父母、亲人。就像文中的倩倩和她悲痛欲绝的父母。但愿在酒精还没有麻醉阁下的时候,能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 百拇医药
2000年12月2日晚八时许,李金三与同事小军下班后商量一起吃饭,李想起了倩倩,便
给她打传呼。倩倩很快如约而来,三人一起到市区联盟路一家羊肉馆吃晚饭。席间,李的几个熟人也应邀先后入席畅饮。平时倩倩的酒量还算可以,而这次她显然喝得过量了,深夜十一点多钟,他们已喝去二两装的中国劲酒18瓶,其中倩倩喝了至少5瓶。离开坐席时,她已醉如烂泥,无法行走。由于不知道于倩倩家的住址,李金三等人架着她把她送到了市区一家招待所。倩倩这时已失去了自控,进房间时,她已经尿湿了裤子。
安顿好倩倩后,李金三用自己的身份证做了住宿登记,并将自己的传呼号留给了服务台,说有什么事呼他,之后便打的回家了。
令人想不到的是,第二天早上,招待所服务员开房打扫卫生时,发现于倩倩已死在了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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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安机关尸检,倩倩的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她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313毫克/毫升。女儿醉酒身亡,倩倩的父母既悲伤又气愤。他们认为,李金三等人吃饭时强行将女儿灌醉至昏迷,后又未采取送其回家或送入医院的方法进行挽救,反而将她送进招待所置之不理。同时,那家招待所在没有查明女儿身份及有效证件的情况下,就让其入住。因此,李金三和招待所均对女儿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十四万余元。
2001年12月28日,经过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审理,李金三和其他“强行灌酒者”以及于倩倩本人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二)
法院认为:于倩倩的死,她自己应负主要责任。
于倩倩喝酒丢了命,为何还要承担主要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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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此解释,从法律上讲,她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有能力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法律所允许的任何权利,承担和履行任何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公民随着年龄的增长,智力也在发育,到达成年的时候,人们不仅能够有意识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且能够理智地判断和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共同生活规则的精神,能够估计到这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对自己的影响。酒能醉人,多饮伤身,这是一个基本常识。于倩倩当时已25岁,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酒桌上,她完全应当预见到饮酒过量对自己身体可能造成的危害,但她却饮酒多达5瓶(二两装),导致酒精中毒身亡,因此,她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三)
法院认为,对于倩倩醉酒身亡,李金三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为此判决,李金三承担因于倩倩死亡支出的法医鉴定费、丧葬费、交通费及间接受害人扶养费等各类费用总额的40%,共计11121.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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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请人喝酒,为何落了个被判赔偿的结局?
法院对此的解释是,请人喝酒并没错,判其赔偿是因为他“见危未救”。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中明确规定的,这条规定的原则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法官解释说,这条规定已不仅仅是道德的范畴,它是相对于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而言,具有补充规定的性质,以禁止现行法上未作禁止规定的事项。以于倩倩醉酒身亡一案为例,李金三约她出来吃饭喝酒本意是好的,也无可厚非,但在于倩倩醉酒后特别是看到她“哭闹”、“无法行走”、“尿湿裤子”等失控行为后,李应当预见到于倩倩酒醉的严重程度,及时将她送到医院检查或救治,这既是人与人相处的一个起码的道德原则,也是《民法通则》第七条所要求的、公民应遵守的法律准则。令人遗憾的是,李金三却将于倩倩安置于招待所后离去,从而错过了救治的时机,这种“见危未救”的行为,造成了于倩倩醉酒身亡这一结局。因此,李金三对于倩倩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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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证据证实,法院没有支持于倩倩父母向“强行灌酒者”索赔的要求。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实,席间于倩倩是被他人“强行灌至昏迷不醒”的,比如酒店的服务员、老板及邻桌的食客等能够站出来证明,那么,于倩倩身亡的责任就主要由“强行灌酒者”承担了。法官认为,在酒场上,一些人置他人身体于不顾,常常采取劝说、讽刺、威逼甚至强灌的手段,非让他人喝醉不可,这是典型的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行为,特别是当对方已醉得失去了自控能力,劝酒者仍不依不饶,继续对其强劝猛灌,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比如胃出血、昏迷不醒,甚至像于倩倩那样醉酒身亡,自然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另外,于倩倩父母向市区某招待所索赔的要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招待所虽然没有验明于倩倩的身份,但其留宿于倩倩的行为与其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招待所不承担法律责任。题图韦宾
《独角兽》的话:
曾听人讲过一个故事:说几个中国人开怀畅饮,一顿饭的工夫竟喝了好几瓶“XO”、“路易十四”洋酒,直喝得邻桌的老外目瞪口呆。老外诧异:一是中国人的酒量好生了得;二是中国人的喝法吓人。被老外用以餐后小酌、富有情调的洋酒,却被我们拿来大口大口地豪饮下菜。
年节将至,亲朋好友相聚,免不了又要多喝几杯,然而身体是自己的,它受之于父母。奉劝阁下即使不在乎自己,也该心疼一下身后的父母、亲人。就像文中的倩倩和她悲痛欲绝的父母。但愿在酒精还没有麻醉阁下的时候,能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