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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756741
观点之一:病患者不同于一般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不适用
http://www.100md.com 2002年3月14日 《当代健康报》 2002.03.14
     1.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

    公立医疗机构是国家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非营利性机构,与营利性经营企业完全不同,患者到医院求医,也并不是一般的消费,做什么检查,用什么药,“消费”多少,都是由医生决定,这和普通的消费行为有本质差别。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病人不是消费者,《消法》的适用范围指的是“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医疗服务不属于《消法》调节的范畴。

    2.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专门法优于一般法。鉴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我国为此已专门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而《消法》第2条、第3条均作出了“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

    3.医疗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

    一是科技成分含量高。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常常会发生一些因目前尚不可知的因素给病人造成某种伤害,如药品(新药)的未知毒副作用等;二是高风险性。医药科学对于疾病的认识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至今仍有大量的医学难题尚未解开,任何手术、检查本身都可能会给病人造成一定伤害,许多疾病和手术的治愈率和成功率都不是百分之一百,有的甚至很低,风险很高,如肝脏穿刺、心包穿刺等,要求医院的医疗行为只能成功,不能失败,这是违背科学规律的,三是高服务性。救死扶伤是每一个医药工作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如医生不得拒绝抢救危重病人等,如果一味地强调用《消法》来调节医生的行为规范,必然会造成许多社会问题,如可能使医院(医生)因危重病人无力支付有关费用而拒绝治疗抢救成为合法,这样必然会使医德医风标准下降。

    4、医疗行为具有明显的职务性。《消法》所调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然而,医疗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的这个特点一个也不存在,医患关系的不平等使其与一般的服务行业不同,且公立医院不承担资金积累的义务,也无需进行工商登记与税收登记,故也不存在“等价有偿”的特征。

    (梁毅),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