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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http://www.100md.com 2002年4月25日 《当代健康报》 2002.04.25
     青岛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医院出了医疗过失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本报青岛讯 近日,青岛市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实行医疗责任保险。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针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过失,对病人造成伤害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通过医疗责任保险,经协商、仲裁或诉讼后,由保险公司按相应的保险条款予以赔偿,以缓解和减少医务人员的心理压力和经济负担,使院长及医务人员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同时,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能及时地得到经济补偿。

    据悉,青岛市实行的医疗责任保险是经卫生部批准同意的全国试点。这项制度的推行,对于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意义深远。 (任福荣),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