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治疗期间跳窗致伤 精神病患者状告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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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26日
兰州晨报
人到中年的孟某某,是青海省某石油管理局的职工。
2000年7月10日,孟因精神分裂症住进兰州市精神病康复医院。
孟在住院治疗期间,从病区二楼大活动室右侧窗户跳窗致伤。经甘肃省中医院对孟的伤情进行诊断发现:T12压缩骨折、不全截瘫、双侧耻骨骨折,脑萎缩、精神病、褥疮、肺部感染、心律失常。2000年8月30日,孟被送进省中医院治疗,后又转兰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骨科,诊断为T12椎压缩性骨折并不全瘫,肺部感染,作了T12椎压功开椎管减压术和气管切开术。同年11月7日,孟病情好转出院后仍住精神病院至今。
孟的伤情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活体操作检验中心鉴定认定属二级伤残。
可是,据孟的亲属对记者说:事发后,精神病院未及时通知孟的亲属,却将孟分别转入甘肃省中医院、兰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作手术治疗。但治疗并未使孟恢复如初,至目前孟仍不能站立。
, 百拇医药
孟的亲属认为:孟在兰州市精神病康复医院住院期间,产生了医疗服务合同及民事监护合同法律关系,精神病院依法具有保障患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孟在精神病院摔伤,是精神病院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故有过错,精神病院应承担赔偿法律责任。
2001年,孟的家属将精神病院起诉至兰州市七里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精神病院承担孟的医疗药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继续治疗费、残疾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总计20余万元。
兰州市精神病康复医院却认为:患者由其单位、家属伴送入住该院后,医院诊断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当时精神症状有失眠、自言自语、胡言乱语、幻听、情感淡漠、注意力不集中,思维迟缓、记忆力差、接触差、问答不切题、痴呆表现(脑萎缩症状),无自知力,说话严重口吃、走路不稳等。经医院治疗30天左右,患者的幻听等精神症状消失,自知力恢复,生活自理接触良好,自述心急、想家,并要求出院。
当年8月20日下午,患者从病区大活动室将右侧窗户左下角防护铁条拉开,跳窗外跑。护士发现时,人已经溜下去了。当护士赶到楼下时,孟却站起来往里走,医院对患者伤情做了检查。第二天,送往兰医二院检查,患者家属也于第二天到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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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期间,医院派专人24小时护理。11月7日,经患者家属、单位同意,接患者回精神病院。
精神病院认为,该院和患者虽有合同,但不涉及监护权转移问题,该院对患者属于一般护理。至今,我国没有一家精神病院可以对患者实行“一对一”24小时的专人看护和不发生任何意外,故该院与所有正规精神病院一样,与患者家属签有协议书。精神病院也按常规设置了防护栏。而患者拉开窗户护栏跳楼具有隐蔽性、冲动性、突发性,其难以按常规进行预测、防范,属患者个人行为造成,精神病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以精神分裂症住进精神病院时,和医院签定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凡自费住院的病人,必须向院方按期结算病人住院费用,假出院期间一切规定的费用不得拖欠;探视人员到医院探视病人时,严禁携带一切能引起自伤、自杀、伤人杀人的器具;精神病院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执行了该院所规定采取的各项治疗措施、管理制度后,患者发生逃跑、自伤、自杀造成伤残、死亡者,院方概不负责。若属医疗事故或在岗工作人员管理不善而造成患者伤残、死亡者,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受害患者家属和单位不能提出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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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根据孟的亲属及其单位负责人与精神病院签订的协议,精神病院负有治疗患者疾病,管理患者人身安全的义务。现患者摔伤,精神医院有管理不善之过错,但由于该院是精神病医院,是一种特殊的行业,法律对此有特殊的规定,即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2002年1月份,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判决精神病院负担孟的一部分医疗费10多万元,判决孟的家属承担一部分。
2002年4月24日,七里河法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栗芸告诉记者:医患双方对法院的判决皆不服,同时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郝冬白实习记者李雪萍, http://www.100md.com
人到中年的孟某某,是青海省某石油管理局的职工。
2000年7月10日,孟因精神分裂症住进兰州市精神病康复医院。
孟在住院治疗期间,从病区二楼大活动室右侧窗户跳窗致伤。经甘肃省中医院对孟的伤情进行诊断发现:T12压缩骨折、不全截瘫、双侧耻骨骨折,脑萎缩、精神病、褥疮、肺部感染、心律失常。2000年8月30日,孟被送进省中医院治疗,后又转兰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骨科,诊断为T12椎压缩性骨折并不全瘫,肺部感染,作了T12椎压功开椎管减压术和气管切开术。同年11月7日,孟病情好转出院后仍住精神病院至今。
孟的伤情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活体操作检验中心鉴定认定属二级伤残。
可是,据孟的亲属对记者说:事发后,精神病院未及时通知孟的亲属,却将孟分别转入甘肃省中医院、兰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作手术治疗。但治疗并未使孟恢复如初,至目前孟仍不能站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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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的亲属认为:孟在兰州市精神病康复医院住院期间,产生了医疗服务合同及民事监护合同法律关系,精神病院依法具有保障患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孟在精神病院摔伤,是精神病院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故有过错,精神病院应承担赔偿法律责任。
2001年,孟的家属将精神病院起诉至兰州市七里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精神病院承担孟的医疗药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继续治疗费、残疾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总计20余万元。
兰州市精神病康复医院却认为:患者由其单位、家属伴送入住该院后,医院诊断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当时精神症状有失眠、自言自语、胡言乱语、幻听、情感淡漠、注意力不集中,思维迟缓、记忆力差、接触差、问答不切题、痴呆表现(脑萎缩症状),无自知力,说话严重口吃、走路不稳等。经医院治疗30天左右,患者的幻听等精神症状消失,自知力恢复,生活自理接触良好,自述心急、想家,并要求出院。
当年8月20日下午,患者从病区大活动室将右侧窗户左下角防护铁条拉开,跳窗外跑。护士发现时,人已经溜下去了。当护士赶到楼下时,孟却站起来往里走,医院对患者伤情做了检查。第二天,送往兰医二院检查,患者家属也于第二天到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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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期间,医院派专人24小时护理。11月7日,经患者家属、单位同意,接患者回精神病院。
精神病院认为,该院和患者虽有合同,但不涉及监护权转移问题,该院对患者属于一般护理。至今,我国没有一家精神病院可以对患者实行“一对一”24小时的专人看护和不发生任何意外,故该院与所有正规精神病院一样,与患者家属签有协议书。精神病院也按常规设置了防护栏。而患者拉开窗户护栏跳楼具有隐蔽性、冲动性、突发性,其难以按常规进行预测、防范,属患者个人行为造成,精神病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以精神分裂症住进精神病院时,和医院签定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凡自费住院的病人,必须向院方按期结算病人住院费用,假出院期间一切规定的费用不得拖欠;探视人员到医院探视病人时,严禁携带一切能引起自伤、自杀、伤人杀人的器具;精神病院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执行了该院所规定采取的各项治疗措施、管理制度后,患者发生逃跑、自伤、自杀造成伤残、死亡者,院方概不负责。若属医疗事故或在岗工作人员管理不善而造成患者伤残、死亡者,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受害患者家属和单位不能提出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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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根据孟的亲属及其单位负责人与精神病院签订的协议,精神病院负有治疗患者疾病,管理患者人身安全的义务。现患者摔伤,精神医院有管理不善之过错,但由于该院是精神病医院,是一种特殊的行业,法律对此有特殊的规定,即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2002年1月份,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判决精神病院负担孟的一部分医疗费10多万元,判决孟的家属承担一部分。
2002年4月24日,七里河法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栗芸告诉记者:医患双方对法院的判决皆不服,同时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郝冬白实习记者李雪萍,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