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本一家 相煎何太急—一场关于“圈内鉴定”的辩论
老“办法”退出,新“条例”推行,一时众说纷纭。且看大伙有何议论:
医生甲:无论是“办法”还是“条例”,对于鉴定的人选,都坚持了以医疗专家为主的规定,这招致了不少人的不满,什么“老子鉴定儿子”、“圈内鉴定”、“自检自理”等等指责,不一而足。这真是一件怪事!其实,“办法”与“条例”都规定了回避制度。同三大诉讼法的回避制度内容相比,大家彼此彼此,那么,为何只是容不得“办法”与“条例”?更为荒谬的是,否定论者其实要求的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回避范围应当是“医疗全行业”。难道只有让木匠鉴定医生、医生鉴定交通事故、交警评判时装等等,那才叫“公正”?!以后,若有法官犯罪,不知该让哪个行业来审理才公正!
路人甲:参加过医疗鉴定的医生亲口告诉我,要是医疗事故鉴定,对患者而言,根本没有公正可言。有一个副主任医师经常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他告诉我,其实有时候他们连尸检都不做,吃了医院一顿饭后,直接就出报告了。我的堂兄告诉我,他们参加医疗事故鉴定,首先是想着如何为医院开脱责任,如何出报告对医院有利,这样的医疗事故鉴定不要也罢。
, http://www.100md.com
法医甲(对路人甲):你所说的告诉你什么什么的兄弟也好,参加鉴定的人也好,应该是一个不负责任的人。如果他说的事情存在,他为何不坚持正义?他为何“合污同流”?这种情况应该是少数,正像世界上坏人是少数一样。你也不能如此以偏概全。本人作为公检法的法医,参加过多次鉴定,还没有发现你所说的那种现象。而且,不少原来是医疗事故的,医患双方已经通过协商解决而没有申请鉴定。
法医乙(对路人甲):我作为法医参加过很多的医疗事故鉴定,我的感受是专家们在讨论时是比较认真和公正的,提出的问题也是比较尖锐的。如果全行业回避,由谁来鉴定?目前法医队伍的现状还难以承担这一重任。目前医疗事故的鉴定体制尽管有一定缺陷,但不能据此认为它所作出的鉴定一定是不公正的!!!
医生甲(对路人甲):我可以坚定地告诉你:这个信息是不负责任的。鉴定、尸检我都参加过许许多多,我有资格对你说:请相信我们医务界,我们也是最可爱的人!无端的猜疑陡增烦恼,不实的信息扭曲真相。医患本一家,相煎何太急!
, 百拇医药
路人甲(对医生甲):我说的也没错,是听人亲口告诉我的,当然,我不怀疑你本人的人品,但是应该肯定我说的那种情况是存在的。
医生甲:可能各地情况不完全一样。但是,总体而言,和其他各行各业相比,医务界应当算是道德上乘的群体。“日月有蚀,人皆见之。其改也,人皆仰之。”愿同道精益求精、进取不懈!
路人丙:对于什么是鉴定,鉴定人是什么人,我们还缺乏本质的认识。我个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应当是具有自然科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双重身份的自然人,是相对独立的职业类别。任何委员会的形式或学术团体的形式都不是鉴定组织的合法有效形式。任何事情,其权威性都是和他的人数成反比的,鉴定更是如此。
路人乙(对路人丙):虽然我和你的观点有所不同,但是我认为你的观点是以独立公正为出发点的。在医患之间他不能和任何一方有直接利益关系,对现有医疗事故处理的弊端也有深刻批判。对于什么是鉴定、鉴定人是什么人的问题,我赞同你的某些观点。对于这个问题,很多法律工作者都没有很好地理解,其实只要认真深入地思考一下,就会明白。对于医疗鉴定,医学知识是一个“必须”条件,但是有是“之一”条件,不是“惟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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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乙(对医生甲):你在偷换概念!交通事故是交警认定,不是驾驶员协会,不是找几个驾驶专家来鉴定。交警也是司机,不等于驾驶专家就是交警。
医生甲:司机毕竟不是医师。您的比喻比较有意思,我们不妨简单地分析一下。
1、评判的交警必须懂得驾驶,甚至不仅仅是理论的懂得,而是应当有实践经验,否则,不会精确的。这一点应当说是你我的共识,我们没有分歧。与此相类似,评判医疗是非的人也应当是懂医的人,而且也不应仅仅是理论上的懂得,必须还得有实践层面的感受,古人即说“纸上得来终觉浅”,是之谓也!这一点,我们想必也没有分歧。
2、交警要想获得驾驶的实践经验,并不一定要从事专业的以驾驶为技能的工作。甚至,社会上的各色人等,只要有兴趣、有条件、办妥一定的手续,都可以在业余充分地过一过“驾驶瘾”。也就是说,获取驾驶这个技能的实践经验,并不一定要以“驾驶”为职业,业余完全可以合法地“驾而驶之”。那么,专业驾驶员之外行业的人(比如交警)来评判驾驶的是非,应当说是可以做好的。而医疗行业的规范不同,您若想实践,就得是此行业中的合法人员(最起码也得是“医学生”),没听说哪个国家允许存在“医疗的票友”(非法行医的骗子另当别论)。也就是说,一般来讲,医疗专业之外行业的人,是不可能获取医疗实践感受的(少数下海人员例外)。这就是与“驾驶”完全不同的地方。说到这里,我想,是非已经清楚了,不再赘言!
3、任何比喻都是蹩脚的。由前述的分析可见,您选取的这个比喻,同我们讨论的“圈内鉴定”话题的联系,明显不够贴切、自然。但是,由于学术讨论的规范,我不能说您“偷换概念”,这样的词汇,我不愿意用在关心卫生法学、热心学术探讨的同道身上。与各位共勉!
(本报记者 郭锐), 百拇医药
医生甲:无论是“办法”还是“条例”,对于鉴定的人选,都坚持了以医疗专家为主的规定,这招致了不少人的不满,什么“老子鉴定儿子”、“圈内鉴定”、“自检自理”等等指责,不一而足。这真是一件怪事!其实,“办法”与“条例”都规定了回避制度。同三大诉讼法的回避制度内容相比,大家彼此彼此,那么,为何只是容不得“办法”与“条例”?更为荒谬的是,否定论者其实要求的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回避范围应当是“医疗全行业”。难道只有让木匠鉴定医生、医生鉴定交通事故、交警评判时装等等,那才叫“公正”?!以后,若有法官犯罪,不知该让哪个行业来审理才公正!
路人甲:参加过医疗鉴定的医生亲口告诉我,要是医疗事故鉴定,对患者而言,根本没有公正可言。有一个副主任医师经常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他告诉我,其实有时候他们连尸检都不做,吃了医院一顿饭后,直接就出报告了。我的堂兄告诉我,他们参加医疗事故鉴定,首先是想着如何为医院开脱责任,如何出报告对医院有利,这样的医疗事故鉴定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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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甲(对路人甲):你所说的告诉你什么什么的兄弟也好,参加鉴定的人也好,应该是一个不负责任的人。如果他说的事情存在,他为何不坚持正义?他为何“合污同流”?这种情况应该是少数,正像世界上坏人是少数一样。你也不能如此以偏概全。本人作为公检法的法医,参加过多次鉴定,还没有发现你所说的那种现象。而且,不少原来是医疗事故的,医患双方已经通过协商解决而没有申请鉴定。
法医乙(对路人甲):我作为法医参加过很多的医疗事故鉴定,我的感受是专家们在讨论时是比较认真和公正的,提出的问题也是比较尖锐的。如果全行业回避,由谁来鉴定?目前法医队伍的现状还难以承担这一重任。目前医疗事故的鉴定体制尽管有一定缺陷,但不能据此认为它所作出的鉴定一定是不公正的!!!
医生甲(对路人甲):我可以坚定地告诉你:这个信息是不负责任的。鉴定、尸检我都参加过许许多多,我有资格对你说:请相信我们医务界,我们也是最可爱的人!无端的猜疑陡增烦恼,不实的信息扭曲真相。医患本一家,相煎何太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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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对医生甲):我说的也没错,是听人亲口告诉我的,当然,我不怀疑你本人的人品,但是应该肯定我说的那种情况是存在的。
医生甲:可能各地情况不完全一样。但是,总体而言,和其他各行各业相比,医务界应当算是道德上乘的群体。“日月有蚀,人皆见之。其改也,人皆仰之。”愿同道精益求精、进取不懈!
路人丙:对于什么是鉴定,鉴定人是什么人,我们还缺乏本质的认识。我个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应当是具有自然科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双重身份的自然人,是相对独立的职业类别。任何委员会的形式或学术团体的形式都不是鉴定组织的合法有效形式。任何事情,其权威性都是和他的人数成反比的,鉴定更是如此。
路人乙(对路人丙):虽然我和你的观点有所不同,但是我认为你的观点是以独立公正为出发点的。在医患之间他不能和任何一方有直接利益关系,对现有医疗事故处理的弊端也有深刻批判。对于什么是鉴定、鉴定人是什么人的问题,我赞同你的某些观点。对于这个问题,很多法律工作者都没有很好地理解,其实只要认真深入地思考一下,就会明白。对于医疗鉴定,医学知识是一个“必须”条件,但是有是“之一”条件,不是“惟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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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乙(对医生甲):你在偷换概念!交通事故是交警认定,不是驾驶员协会,不是找几个驾驶专家来鉴定。交警也是司机,不等于驾驶专家就是交警。
医生甲:司机毕竟不是医师。您的比喻比较有意思,我们不妨简单地分析一下。
1、评判的交警必须懂得驾驶,甚至不仅仅是理论的懂得,而是应当有实践经验,否则,不会精确的。这一点应当说是你我的共识,我们没有分歧。与此相类似,评判医疗是非的人也应当是懂医的人,而且也不应仅仅是理论上的懂得,必须还得有实践层面的感受,古人即说“纸上得来终觉浅”,是之谓也!这一点,我们想必也没有分歧。
2、交警要想获得驾驶的实践经验,并不一定要从事专业的以驾驶为技能的工作。甚至,社会上的各色人等,只要有兴趣、有条件、办妥一定的手续,都可以在业余充分地过一过“驾驶瘾”。也就是说,获取驾驶这个技能的实践经验,并不一定要以“驾驶”为职业,业余完全可以合法地“驾而驶之”。那么,专业驾驶员之外行业的人(比如交警)来评判驾驶的是非,应当说是可以做好的。而医疗行业的规范不同,您若想实践,就得是此行业中的合法人员(最起码也得是“医学生”),没听说哪个国家允许存在“医疗的票友”(非法行医的骗子另当别论)。也就是说,一般来讲,医疗专业之外行业的人,是不可能获取医疗实践感受的(少数下海人员例外)。这就是与“驾驶”完全不同的地方。说到这里,我想,是非已经清楚了,不再赘言!
3、任何比喻都是蹩脚的。由前述的分析可见,您选取的这个比喻,同我们讨论的“圈内鉴定”话题的联系,明显不够贴切、自然。但是,由于学术讨论的规范,我不能说您“偷换概念”,这样的词汇,我不愿意用在关心卫生法学、热心学术探讨的同道身上。与各位共勉!
(本报记者 郭锐),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