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凸现人文关怀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2月11日 《现代护理报》 2002.12.11
     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据悉,这在全国各地的相关立法中,还是第一次。该《条例》正式出台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吉林省敢为天下先的做法,应该说有其积极意义。笔者认为,《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法规的人文关怀:

    其一,作为公民(主要指女性),既有选择结婚的自由,也有选择独身的自由。选择独身,并不意味着不能像其他妇女一样分享生育的权利。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单身女性的比例有呈上升的趋势,独身妇女的生育权摆到法治建设的高度并不过分。作为社会,如何从法律法规的层面来保证独身妇女的这项权利,无疑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高低的标准之一,衡量一个社会人文关怀的多寡。更何况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同样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

    其二,“不想结婚,又希望享受身为人母的幸福”,这样的要求对于独身妇女来说确实不算过分。然而,要走出“非婚生育”的禁区,既为法律所接受,又不必承受过多的社会舆论的重压,恐怕还需要整个社会给予她们更多的人文关怀,而不能同时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标准来对待独身妇女的生育权问题。

    其三,允许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的妇女享有生育权,也是提高这些妇女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尽管有些经济较发达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包二奶”以及事实婚姻现象,但这和《计划生育法》中赋予妇女有生育权的权利并无多大直接的关系。《计划生育法》控制的是人口的数量和质量,而不是其它。作为独身妇女,只要她的生育不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这对于稳定独身妇女的“家庭”、对于提升其“家庭”的生活质量都是有益的,而不会出现有人所担心的人口难以控制的局面。

    有争议的法规未必不具备可操作性。吉林省这个《条例》的社会效果究竟有多大,人们将拭目以待。

    (广西大学刘海明),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