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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出台新的工伤保险办法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2月12日 《当代健康报》 2002.12.12
     济南出台工伤保险办法

    1996年9月30日前工伤职工登记本月底结束

    本报济南讯 济南市提出1996年9月30日前工伤职工登记到本月底结束。这次对老工伤职工由企业按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后,其下列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旧伤复发医疗费:如果旧伤复发(需经劳动委员会鉴定确认),其工伤医疗费用由企业与医疗单位进行结算,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报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或因病死亡的,(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规定标准(48-60个月上年度省社平工资)的50%发放。(2)丧葬补助金:6个月上年度省社会平均工资。(3)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每月按上年度省月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享受抚恤金。其中:妻子40%;祖父母、父母、子女30%。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发10%;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3级伤残等级并具有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每月按上年度市月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享受护理费。标准是:全部护理依赖50%;大部分护理依赖40%;部分护理依赖30%;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装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经鉴定委员会批准后,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仍由企业负担的待遇是:旧伤复发住院治疗期间工伤津贴和伙食补助金、到外地就医路费、5-6级伤残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70%本人工资)、7-10级伤残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其中: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等。

    需特别提醒的,企业未按规定对老工伤职工进行登记,或者虽已登记,但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的所有工伤待遇均由企业负担。1996年9月30日前因工致残职工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丁麟宏 李继群 柴相新),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