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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案件的时限
http://www.100md.com 2003年2月15日 《中国医药报》2003.02.15
     案例:2000年9月10日,某药业公司与某医疗保健品进出口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生产周效磺胺片的合同,并于9月底交货,由该进出口公司通过外商从广州出口至尼日利亚。该进出口公司没有周效磺胺片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骋┮?br>公司的生产车间当时也未通过GMP认证。该公司以后再未接受过委托加工生产。2002年7月,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运送到尼日利亚假劣药情况的通知”,某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了该进出口公司的委托书以及当时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 http://www.100md.com

    分析:因本案发生时间较长,在处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http://www.100md.com

    1.案件的时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发生在2000年9月,至被发现未超出2年,因此立案查处符合法律规定。若该案2002年10月1日之后发现,则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 http://www.100md.com

    2.案件的定性。由于本案发生于2000年9月,无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按照法律溯及力原则,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不具有溯及以往的效力,亦即不能规范其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因此,本案的处理适用原《药品管理法》。该药业公司擅自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无批准证明文件的周效磺胺片,违反了原《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三条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按假药处理,认定其生产假药。|, http://www.100md.com

    3.法律的适用。依据原《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没收其假药和违法所得;依据原《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该批假药冒充正品价格5倍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公司所生产的假药已出口,没收假药已无实际意义,而该公司接受委托加工药品只一次,以后未再接受委托加工,对其并处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处罚也无必要,因此只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http://www.100md.com

    另外,由于生产假药的行为是双方的共同行为,因此,对某进出口公司也应由其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追究责任。(张宗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