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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偷换药品标签如何处罚
http://www.100md.com 2003年4月19日 《中国医药报》2003.04.19
     案例:2002年9月17日某区级医院制售三个品种的假药,被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获,经查,该院自2002年5月16日至8月15日期间,以“中国高血压联盟XX工作站”的名义,在院内开设高血压专科门诊,将购进的硝苯地平、阿替洛尔、双克三种药品,脱去原标签后,换上自制标签,摇身一变成为自我标榜的特效药“高血压1号”、“高血压2号”、“高血压3号”系列药品,用这种“偷梁换柱”的手法,欺骗患者,牟取不正当利益。此前该院因同样的行为已被查处过一次。}l, http://www.100md.com

    分析:该案中某区级医院违法偷换标签是为了以特效药的幌子吸引患者就诊,从而获取高额利润。从三种药品的购销比价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硝苯地平进价0.95元/瓶,换签后售价3.60元,阿替洛尔进价6元/瓶,换签后为15元/瓶,双克进价3元/瓶,换签后为7元/瓶。该案中某医院擅自换签更名的行为,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规定的假药情形相吻合,应认定为制作假药,给患者使用则构成使用假药。}l, http://www.100md.com

    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没收其违法制作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制作、使用的药品货值金额四倍的罚款。之所以在二至五倍的处罚幅度内处以四倍的罚款,是因为该院系再犯,在上次造假被查处后,不但没有汲取教训,知错改错,反而在风声过后抱着侥幸的心理,故伎重演,情节比较严重。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之所以没有处以最高限罚款,主要考虑到尚未有证据表明对患者造成了严重伤害。}l, http://www.100md.com

    需说明的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适用,该条例虽然是2002年9月15日施行,但该条例中明确“依照药品管理法第××条规定给予处罚”的,均可溯及条例实施前即9月15日以前的事实和行为,因为《药品管理法》施行以后,已对此种行为有了原则规定。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情形。该案中某医院的行为虽然发生在9月15日以前,但处理时条例已经实施,并且其行为《药品管理法》已有原则性规定,因此适用条例规定处罚。(梅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