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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你的合法医疗权利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0月30日 《当代健康报》 2003.10.30
     近年来,医疗侵权纠纷已逐渐成为百姓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那么,在医疗过程中,为减少风险我们应注意些什么?纠纷发生后,我们又该如何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纠纷发生后 各方应举证

    [案例]沈某一天在上班时被绞伤左手食指,医院只给其清创缝合、抗感染处理。一周后沈某的手指感染,后不得不被截指,花去医疗费近3000元,经法医鉴定,沈某伤残程度为十级。沈某为此将医院告上法庭,后经法院调解,医院给付沈某医疗费、误工费等8000余元。

    [点评]本案中,作为患者一方应提供下列证据:1、医院治疗的病历及相关票据;2、就诊的病历及相关票据;3、截指的病历、票据。而医院一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1、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无过错的证据,主要体现在病历上;2、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如证明损害是其他医院所为或其他原因所致,从而达到摆脱自己承但责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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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不是索赔的必经程序

    [案例]蔡某因右眼白内障住进医院施行手术,花去医疗费1000余元。出院后不久,蔡某即感到手术部位疼痛不止,经到多家医院检查,被告知手术后造成右眼不能复明,蔡某遂告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经法医鉴定,蔡某的右眼盲主要系手术后前房积血致角膜感染、继发性青光眼所致,且失去了继续治疗恢复视力的条件,伤残程度为八级。经查,医院在治疗方案和操作上存在明显缺陷,因其医疗缺陷致蔡某右眼盲、构成八级伤残的后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医院赔偿蔡某各项损失14000余元。

    [点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以“纪要”的方式明确: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不是法院受理医疗单位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必经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可以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也可以委托法院的司法鉴定部门进行审查、鉴定。本案中,法院就直接依据法医的鉴定,确认了医院的医疗差错,为蔡某讨回了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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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诊疗时 医院应履行手续

    [案例]原告王某十年前在某医院出生时,因分娩时持续性横枕位,故医院给予其胎吸术自娩。胎儿经妇产科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1993年3月经鉴定为:“新生儿颅内出血后遗症。”2001年6月,王某认为十年前其出生时,医院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其残疾,应负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被告医院声称,当时已建议产妇剖宫产但遭到了拒绝,故医院没责任,但医院却无法出具相应证明。医院表示,出于人道主义,可给原告3万元帮助。后双方达成调解,由医院一次性给付王某66000元。

    [点评]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是医院在十年前原告出生当日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而这点医院恰恰没有履行必要的手续,故理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延误治疗 医院当赔

    [案例]2001年5月,杨某因双侧先天性髋关节脱位住入某中医院治疗,该院对杨某进行手法复位,但两个月后复查时,X光片显复位不成功。医疗鉴定的结果是此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同时指出两张X线片显示复位不满意。法院审理认为,中医院的手术在客观上加长了治疗疾病的时间,给杨某的治病和生活带来影响,应视为其在治疗中有过错,判决中医院赔偿治疗时期的医疗及相关护理等费用26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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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本案中,中医院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治疗中明显存在过失,且客观上延误了患者的医治时机从而造成损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因过错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赔责任。

    医疗损害 怎么赔偿

    [案例]王某因右肘关节疼痛到医院就诊后被实行封闭注射。几天后,王的右肘关节化脓,花去一万多元医疗费。当地的鉴定结论为:构成三级甲等医疗责任事故,王某遂诉至法院。经法院查明,当事医生应负全部责任,故判决:医生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8000多元。

    [点评]当患者和医院发生了医患纠纷时,患者可以主张下列赔偿:(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陪护费,(5)交通费、住宿费。此外,造成患者残疾的,根据伤残程度还可得到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造成患者死亡的,应赔偿丧葬费;有被抚养人的,还须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最后,受害人还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刘洋 徐炜),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