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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39496
给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一个推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解析

     2000年8月,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并从2001年1月1日开始施行。但时隔三年,今年11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废止了这一办法,并印发了修订后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为何一个《办法》“易稿”如此迅速?新办法是如何出台的?它对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又会有什么影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巡视员李军的回答言简意赅:执业药师总量少、素质差的现状迫使教育制度必须改革;执业药师目前培训内容和形式的落后迫使我们必须改革。同时,建立新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体制更是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重要举措。

    ◆改革势在必行

    其实,一个办法的修订是件正常的工作,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传达给我们的信息就不仅仅是一个办法的完善了,从中我们看到的是我国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面的改革之“印”。为什么要改革?李军向记者细数了促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改革的三大原因:

    其一是国家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2002年11月至2003年2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和继续教育指定项目以及一类、二类指导项目的审批。因此,过去以行政审批为主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要尽快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新的管理机制。

    其二是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逐步发展,对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对执业药师的配备和药学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已成为各级药监部门的一项很紧迫的任务。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国家局必须加强宏观指导,研究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评估推荐培训教材,与省级药监局密切配合,更好地指导高等药学院校等施教机构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

    其三是目前继续教育的方式和管理已不能适应广大执业药师的需要。现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自200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尽管在指导各地开展继续教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办法的欠缺与不足也越来越显露出来。近年来执业药师普遍反映继续教育的学分负担重,工学矛盾突出;继续教育的形式、手段单一;继续教育的内容缺乏分类施教,针对性不强;继续教育花费大,经济负担重。目前继续教育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已不能适应执业药师进行高质量药学服务的要求。为此,需要对现行管理机制进行必要的改革。

    ◆改革如何作为

    既然改革势在必行,那么要改就要改出成效。在哪些方面改?具体如何改?这些都不是“闭门造车”就能成功的。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与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展开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共同商讨继续教育管理机制的改革。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改革四大原则。

    (一)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

    这次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把不该由政府机关审批的事项坚决予以取消,把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但是,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绝不是取消或削弱监督管理,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定要建立后续管理制度,防止工作脱节、不要放任自流,造成工作秩序的混乱。为此,要结合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一套适应市场需求的新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使新的管理机制更好地为广大执业药师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转变职能、强化监管的原则。

    执业药师的执业领域范围广、人员分散,继续教育具备成人教育的特点。要切实做好继续教育工作,必须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各方面工作的积极性,把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因此,在确立新的管理机制时,重申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级药监局、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执业药师协会、以及遍布各地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职责,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施教机构的监管和宏观指导,充分发挥协会自律、服务、协调、维权的作用。

    (三)注重国情和国际惯例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已加入WTO,应当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放到国际、国内的大环境中去考虑。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及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都是由药剂师方面的相关学会、协会从事继续教育工作。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在不断培育,完善之中,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和部分省级执业药师协会已经建立,应当发挥执业药师协会在继续教育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国情,又能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制。

    (四)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的原则。

    新的继续教育管理机制继续采用学分制的成人教育的管理方法,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充分发挥社会教育资源的作用。只要符合规定条件的施教机构都可以申请从事继续教育,各施教机构之间通过相互竞争,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降低教育成本,并增加继续教育的多样性,为执业药师提供广泛的选择范围。

    ◆改革意义何在

    仅以“改革是加强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重要举措”这句话概括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改革似乎太笼统了,但事实上就是如此“简明”:今后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更规范更便利了;各地药监部门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过程中的职责更明确更具体了;施教机构门槛更高更正规了。正如《办法》的全称,这次新修订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仍然是一个暂行办法,即继续教育改革之后至执业药师立法之前,这一期间的过渡,是《执业药师法》的前奏,也是促进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不断完善的一个推力。

    据悉,《执业药师法》(草案)已在今年6月份征询各省级局意见,又于7月征询有关部委局的意见,并召开了各部委座谈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务会讨论通过后,于10月15日正式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如果进展顺利,预计有望在2004年报送全国人大审议。而执业药师立法之后,国家局还将按照《执业药师法》中对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即新的规章。在拟订《执业药师法》(草案)中已单设了继续教育一章,并在此章具体条款的规定中充分考虑了继续教育改革后的情况,因此立法是与继续教育改革相衔接的。(文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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