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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也是法律依据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月29日 《当代健康报》 2004.01.29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大、中、小医院的许多医务人员对病案资料不以为然,不按规定书写、保存。在应付上级检查或发生医疗纠纷时,个别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甚至突击写病历或涂改病历。而在医疗官司中,就有医疗机构因病案资料不规范输掉官司的先例。

    病案管理亟待加强

    我国正规的病案管理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病案管理的标准。在美国,胡夫曼编著的《病案管理》一书极具权威性,被全美病案管理人员尊为病案管理工作的“圣经”。而我国50余所开办病案管理专业的学校却没有统一的病案管理教材。

    专家们认为,病案是伤残评定、医疗保险及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评定的法律依据。写好病案记录,保证病案质量,是杜绝因病案记录存在缺陷引发医疗纠纷的关键,是医院管理的重要工作。遗憾的是,这一工作一直未引起足够重视。

    填补病案管理的“空白”

    医院管理专家认为,如果医方不强化法律意识,不注意尽可能地保存具有法律效力的病案资料等,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在“举证责任倒置”面前便会十分被动。

    有位消化道出血病人被送到医院后,怎么也查不出出血原因,常规用药又止不住出血。最后,医院请来多名医学专家会诊。其中一名专家提出,能不能打破常规,超大剂量使用止血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医院采纳了这位专家的意见,终将出血止住了。可是,现在仍有人后怕——无论是药典还是该药的使用说明书,都没有让医生如此用药。万一病人出现意外,病人家属起诉医生和医院,医方如何举证来说明自己的行为与发生意外的关系?

    “客观”给病人“主观”留医院

    专家认为,就病历资料而言,病人的“知情权”应该是有限而并非是无限的。一般来讲,客观的检查及其结果可以给病人或家属,但医务人员治疗中思维过程的记录不能给病人。因为,思维过程可能是错误的或者不全面的,如果把这些资料给了病人,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人可能会将其中的片言只语作为起诉医务人员的依据,其结果是医务人员再也不会对某一疾病进行大胆探索,病历资料也就成了没有科学价值的流水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病历或病案是医药卫生档案中的医疗档案,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行使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职能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专家认为,查看病案的行为也应规范。在国外,只有病人或持有病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的人才能查看其病案资料。鉴于病案资料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是一份十分重要的举证资料,与之发生关系的任何行为都应当尽快规范。 (顾严民),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