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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零售网点许可证管理应加强
http://www.100md.com 2004年3月18日 《中国医药报》2004.03.18
     目前,作为供应网络链条上的一环——农村药品零售网点的资格准入问题日益显现。笔者认为,应加强对农村药品零售网点的许可证管理,理由如下。|, http://www.100md.com

    第一,《药品管理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闶燮笠担刖?br>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显然,在这些法律中,都把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作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http://www.100md.com

    第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五章第十九条规定:“普通商业企业可以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但必须经过当地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登记,符合条件的颁发乙类非处方药准销标志。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这两条规定明确了两点:一是普通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二是由地市级以上药监部门颁发准销标志。这里并未涉及到农村药品零售网点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问题。|, http://www.100md.com

    第三,加强农村便民药店许可证管理,有利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管。一是杜绝新的无证经营药品发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之前,经营药品须办理两证一照。但是,营业执照先予许可证办理的例子不少。如果不严格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话,可能重蹈覆辙,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二是便于操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乙类非处方药的便民药店,验收合格后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只核准为“依喾谴Ψ揭薄I昵胝咂尽兑┢肪砜芍ぁ返焦ど绦姓芾聿?br>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凭备案表办理营业执照,无论在药品监管部门或工商行政部门,法律依据都不足。三是有利于调动基层药监部门的积极性。加强许可证管理可以将农村便民药店的审批权下放到县一级。县级药监部门除了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批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持有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经营非处方药,还可以有农村便民药店的审批权。|, http://www.100md.com

    陕西省宝鸡市药监局陈仓区分局 张海安(张海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