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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24小时供应”是利民之举
http://www.100md.com 2004年3月18日 《中国医药报》2004.03.18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众多的新闻媒体、网站对其规定进行了广泛讨论。其中,最具争议的是有关零售药店准入要“保证24小时供应”的规定,有的认为这是“方便群众的利民之举”,有的认为该项规定是“强制药店24小时营业”、是“行政管理的附加收益,有害无益”。笔者认为,要求零售药店“保证24小时供应”符合《药品管理法》的要求,是药品监管的职能所在,是方便老百姓购药的制度保证,是保证药品零售市场健康运行、防止“市场失灵”的利民之举。#1\%'7, 百拇医药

    “保证24小时供应”条款是《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五)项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一个前置条件。笔者认为,解读这个前置条件可以从设置这个前置条件有无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是依法行政,是否是药品监督管理的职能以及是否符合药品零售的实际情况等方面来入手。#1\%'7, 百拇医药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所谓“方便群众购药”,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距离上,即批准开办的药店在地理位置上贴近居民区;二是时间上,即批准开办的药店要能满足群众随时购药的需求。这两个条件具备了,购买药品的时候也就真方便了。所以笔者认为,“保证24小时供应”这个前置条件的设置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具体化。同时,将这样的审批条件公之于众,增加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的透明度,杜绝了“权利寻租”的隐患。所以此条件的设置是有法律依据的,也符合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增加行政许可透明的要求。#1\%'7, 百拇医药

    其次,以笔者之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零售环节的监管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保证销售药品的安全有效,确保老百姓用药安全;二是老百姓能够很方便地买到药品。这两点对于老百姓安全用药而言同等重要,不能是“有好药而老百姓不方便得到”,也不能是“方便得到的药品却不是好药”。所以它们都是药品零售环节监管的重点,不存在某些学者划分的“主要收益,附加收益”的说法。也就是说,保证老百姓随时方便地购药,和保证老百姓买到的药品是安全的这两个方面,都是“主要收益”。#1\%'7, 百拇医药

    第三,将“具备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作为硬性规定后,老百姓随时购买药品有了制度保证,它不再是店家的“经营策略”或“情感投资”,而是义不容辞的责任,这对于老百姓来说无疑是“利好”。#1\%'7, 百拇医药

    有学者动辄大谈市场规则,市场规则是什么?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市场规则除了“无形的手”——价值规律以外,还有“有形的手”,就是国家的政策法规。药品是特殊商品,光靠市场调节是不够的,对此我们深有体会:没有利润的药品,哪怕是必须的、效果良好的药品在市场上很难买到——比如青霉素,这是利益驱动的恶果。对于这样的“市场失灵”,只能依靠“有形之手”——国家政策调控。#1\%'7, 百拇医药

    既然“保证24小时供应”已经成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一个前置条件,成为药品零售经营的“游戏规则”,那么作为“运动员”的零售药店所能做的就是规范自己的市场行为,积极适应这个“游戏规则”。当然,“保证24小时供应”也并不意味着在“非正常”的时段开展与“正常”时段完全一样的经营活动,有些药品零售企业对这个规则的理解值得借鉴,比如,“开办24小时购药窗口”、“送药上门”等等。#1\%'7, 百拇医药

    文/南山(南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