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着科学合理可行迈进——解读《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办法》修订顺应制度与形势发展^5.*]c:, 百拇医药
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是依据1984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的,内容涉及立法目的和依据,法律适用范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卫生主管部门的职权划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的职责任务,报告的程序、范围和要求,以及奖励和处罚等。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2002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进行再评价,并可根据药品再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5.*]c:, 百拇医药
鉴于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并考虑到制度发展的延续性和承接性,故此次修订工作确定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即“基本内容不变,作必要的修改完善,力求科学、合理、可行”。因此,修订后的《办法》基本保持了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新增加了评价制度与控制措施的规定,并对机构职责、报告制度、处罚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5.*]c:, 百拇医药
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的效力层级得到提高。1999年制定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是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部两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联合发布的,其效力层级较低,因而在推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时,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保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数量和质量,对一些单位的违法行为也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加之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相适应、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因素,均影响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在此次修订过程中,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结实践经验,将修订后的《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联合令,从而提高了《办法》的效力层级,以期从立法技术上实现加强上市药品监管力度、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目标。^5.*]c:, 百拇医药
■内容增改力求科学合理可行^5.*]c:, 百拇医药
修订后的《办法》共分六章(总则、职责、报告、评价与控制、处罚和附则)三十三条,主要涵盖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职权划分、机构职责、报告制度、评价制度、控制措施及处罚措施等内容,其中增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关于《办法》的名称。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为了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和体现立法依据,修订后的《办法》对原名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原名称中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概念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较修改后名称中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概念更为广泛。而修订后的《办法》名称将“报告”从“监测”的概念划分出来,并设定为与监测制度相并列的报告制度,其目的就是要强化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增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报告意识和责任感,从而加强对产生不良反应药品的有效监管。;iw, 百拇医药
——关于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修订后的《办法》第二章“职责”部分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和地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细化了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职责和任务的相关条款。此外,修订后的《办法》增加的“评价与控制”一章,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将《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报告单位的法律责任具体落实。;iw, 百拇医药
——关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修订后的《办法》第三章保留了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限的基本规定,但在以下方面又作了修改。;iw, 百拇医药
1.报告范围。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是: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上市5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罕见或新的药品不良反应。而修订后的《办法》按照“新药监测期”划分了不同的报告内容。;iw, 百拇医药
修订后的《办法》将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上市五年以内和五年以上”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范围的时间划分,改为“新药监测期内和新药监测期已满”,即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对处于新药监测期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不良反应,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而对进口药品发生不良反应的报告,要求根据首次获准进口的时间以5年为界计算,按照新药监测期报告范围的规定执行。;iw, 百拇医药
同时删除“罕见不良反应”概念。考虑到罕见不良反应类型在实践中可以分别并入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类型中,修订后的《办法》将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中快速报告的范围由“严重、罕见或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改为“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
2.报告要求。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药品安全性信息,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做出客观、科学的分析评价意见,修订后的《办法》除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药品进行单个病例和季度集中报告外,还增加生产企业进行年度汇总报告的规定,即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汇总报告一次;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汇总报告一次,以后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v!5;/&, http://www.100md.com
3.报告时限。为了有效发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真正作用,实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预警”作用,预防和避免更多的患者发生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修订后的《办法》在保留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中快速报告和季度集中报告的基础上,强调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在发现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时,均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同时修订后的《办法》还特别强调,对药品不良反应导致死亡的病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须及时报告。v!5;/&, http://www.100md.com
4.为保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质量,修订后的《办法》第十四条增加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v!5;/&, http://www.100md.com
5.取消了对引起群体不良反应药品种类的限制。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群体不良反应,及时评价和控制引起群体不良反应的药品,保证更多患者的用药安全,修订后的《办法》经过多次修改,最终取消了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引起群体不良反应药品种类的限制,即规定只要发现群体不良反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均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而不再仅限定于报告由“防疫药品、普查普治用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引起的群体不良反应。v!5;/&, http://www.100md.com
6.为了更加尊重和鼓励报告单位和个人的报告行为,修订后的《办法》第二十一条增加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对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单位或个人反馈相关信息”的规定。v!5;/&, http://www.100md.com
——关于药品不良反应的评价与控制制度。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第四章“评价与控制”的内容。因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收集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最终目的是要对不良反应信息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评价,并形成对产生不良反应药品进行控制的建议和依据,从而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保障更多人用药安全的目的。
修订后的《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将报告单位和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对病例报告的分析、评价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具体落实。此外,为了适应信息公开化的社会发展趋势,突出体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修订后的《办法》将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修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并列为第二十六条。:kqm, 百拇医药
——关于《办法》中的罚则。修订后的《办法》“处罚”一章中删除了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中有关奖励的内容。因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时,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处于起步阶段,为了宣传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出于鼓励的目的规定了奖励的内容。但经过几年实践,随着报告与监测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对报告和监测工作的认识逐步提高,故修订后的《办法》将报告与监测工作作为职责和义务加以规定,取消了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奖励的规定。:kqm, 百拇医药
■一切为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kqm, 百拇医药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进行再评价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因此,该《办法》的出台必将有利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kqm, 百拇医药
首先,《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评价制度和控制措施,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及早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并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乃至撤销该药品批准文号等措施,使药品不良反应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控制,从而使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被限制在最小范围内。:kqm, 百拇医药
其次,《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保证药品质量,增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感。药品生产单位是药品质量的源头,其生产配方是产生药品不良反应的根源,有些时候能够预见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例如,生产“龙胆泻肝丸”的企业如果在配方中使用“关木通”,则应当预见到患者服用其生产的“龙胆泻肝丸”可能会产生肾功能衰竭的不良反应。如果企业不积极履行《办法》规定的义务,开展对其生产的“龙胆泻肝丸”不良反应的报告和评价,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直接面对消费者,药品经营企业中的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师和药剂师等医务人员直接接触消费者,与其有着密切的信息交流和互动,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消费者用药后的效果和反应情况,因此,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有可能最先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基于上述考虑,《办法》将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义务主要赋予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并要求其经常分析、评价所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采取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保证公众用药安全。:kqm, 百拇医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 王玲(王玲 )
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是依据1984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的,内容涉及立法目的和依据,法律适用范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卫生主管部门的职权划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的职责任务,报告的程序、范围和要求,以及奖励和处罚等。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2002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进行再评价,并可根据药品再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5.*]c:, 百拇医药
鉴于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并考虑到制度发展的延续性和承接性,故此次修订工作确定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即“基本内容不变,作必要的修改完善,力求科学、合理、可行”。因此,修订后的《办法》基本保持了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新增加了评价制度与控制措施的规定,并对机构职责、报告制度、处罚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5.*]c:, 百拇医药
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的效力层级得到提高。1999年制定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是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部两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联合发布的,其效力层级较低,因而在推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时,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保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数量和质量,对一些单位的违法行为也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加之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相适应、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因素,均影响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在此次修订过程中,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结实践经验,将修订后的《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联合令,从而提高了《办法》的效力层级,以期从立法技术上实现加强上市药品监管力度、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目标。^5.*]c:, 百拇医药
■内容增改力求科学合理可行^5.*]c:, 百拇医药
修订后的《办法》共分六章(总则、职责、报告、评价与控制、处罚和附则)三十三条,主要涵盖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职权划分、机构职责、报告制度、评价制度、控制措施及处罚措施等内容,其中增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关于《办法》的名称。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为了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和体现立法依据,修订后的《办法》对原名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原名称中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概念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较修改后名称中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概念更为广泛。而修订后的《办法》名称将“报告”从“监测”的概念划分出来,并设定为与监测制度相并列的报告制度,其目的就是要强化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增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报告意识和责任感,从而加强对产生不良反应药品的有效监管。;iw, 百拇医药
——关于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修订后的《办法》第二章“职责”部分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和地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细化了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职责和任务的相关条款。此外,修订后的《办法》增加的“评价与控制”一章,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将《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报告单位的法律责任具体落实。;iw, 百拇医药
——关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修订后的《办法》第三章保留了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限的基本规定,但在以下方面又作了修改。;iw, 百拇医药
1.报告范围。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是: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上市5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罕见或新的药品不良反应。而修订后的《办法》按照“新药监测期”划分了不同的报告内容。;iw, 百拇医药
修订后的《办法》将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上市五年以内和五年以上”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范围的时间划分,改为“新药监测期内和新药监测期已满”,即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对处于新药监测期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不良反应,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而对进口药品发生不良反应的报告,要求根据首次获准进口的时间以5年为界计算,按照新药监测期报告范围的规定执行。;iw, 百拇医药
同时删除“罕见不良反应”概念。考虑到罕见不良反应类型在实践中可以分别并入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类型中,修订后的《办法》将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中快速报告的范围由“严重、罕见或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改为“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
2.报告要求。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药品安全性信息,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做出客观、科学的分析评价意见,修订后的《办法》除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药品进行单个病例和季度集中报告外,还增加生产企业进行年度汇总报告的规定,即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汇总报告一次;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汇总报告一次,以后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v!5;/&, http://www.100md.com
3.报告时限。为了有效发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真正作用,实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预警”作用,预防和避免更多的患者发生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修订后的《办法》在保留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中快速报告和季度集中报告的基础上,强调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在发现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时,均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同时修订后的《办法》还特别强调,对药品不良反应导致死亡的病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须及时报告。v!5;/&, http://www.100md.com
4.为保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质量,修订后的《办法》第十四条增加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v!5;/&, http://www.100md.com
5.取消了对引起群体不良反应药品种类的限制。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群体不良反应,及时评价和控制引起群体不良反应的药品,保证更多患者的用药安全,修订后的《办法》经过多次修改,最终取消了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引起群体不良反应药品种类的限制,即规定只要发现群体不良反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均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而不再仅限定于报告由“防疫药品、普查普治用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引起的群体不良反应。v!5;/&, http://www.100md.com
6.为了更加尊重和鼓励报告单位和个人的报告行为,修订后的《办法》第二十一条增加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对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单位或个人反馈相关信息”的规定。v!5;/&, http://www.100md.com
——关于药品不良反应的评价与控制制度。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第四章“评价与控制”的内容。因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收集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最终目的是要对不良反应信息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评价,并形成对产生不良反应药品进行控制的建议和依据,从而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保障更多人用药安全的目的。
修订后的《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将报告单位和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对病例报告的分析、评价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具体落实。此外,为了适应信息公开化的社会发展趋势,突出体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修订后的《办法》将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修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并列为第二十六条。:kqm, 百拇医药
——关于《办法》中的罚则。修订后的《办法》“处罚”一章中删除了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中有关奖励的内容。因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时,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处于起步阶段,为了宣传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出于鼓励的目的规定了奖励的内容。但经过几年实践,随着报告与监测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对报告和监测工作的认识逐步提高,故修订后的《办法》将报告与监测工作作为职责和义务加以规定,取消了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奖励的规定。:kqm, 百拇医药
■一切为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kqm, 百拇医药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进行再评价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因此,该《办法》的出台必将有利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kqm, 百拇医药
首先,《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评价制度和控制措施,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及早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并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乃至撤销该药品批准文号等措施,使药品不良反应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控制,从而使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被限制在最小范围内。:kqm, 百拇医药
其次,《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保证药品质量,增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感。药品生产单位是药品质量的源头,其生产配方是产生药品不良反应的根源,有些时候能够预见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例如,生产“龙胆泻肝丸”的企业如果在配方中使用“关木通”,则应当预见到患者服用其生产的“龙胆泻肝丸”可能会产生肾功能衰竭的不良反应。如果企业不积极履行《办法》规定的义务,开展对其生产的“龙胆泻肝丸”不良反应的报告和评价,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直接面对消费者,药品经营企业中的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师和药剂师等医务人员直接接触消费者,与其有着密切的信息交流和互动,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消费者用药后的效果和反应情况,因此,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有可能最先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基于上述考虑,《办法》将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义务主要赋予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并要求其经常分析、评价所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采取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保证公众用药安全。:kqm, 百拇医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 王玲(王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