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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为医疗行风立规矩
http://www.100md.com 2004年3月25日 《当代健康报》 2004.03.25
     本报讯(记者 徐杰)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山东省卫生行风建设座谈会上获悉,为铲除医疗腐败现象,山东省卫生厅将在近期出台《关于坚决治理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收受索要“红包”,严禁收受“回扣”、开单提成。今后医患双方通过“红包”搞私下交易而造成的医疗纠纷或事故,全部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为收受“红包”列“罚单”

    根据《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准以任何理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信用卡等。医务人员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给患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退还的,必须在定期内报告科室负责人,并由科室负责人出面退还患者。

    《规定》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也列出了“罚单”,凡收受“红包”金额不满500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规定》还特别指出,对医患双方通过“红包”搞私下交易而造成的医疗纠纷或事故,全部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严禁擅自“走穴”

    收受“好处费”

    对向来较为敏感的医生“走穴”问题,《规定》也做了规定:未经单位许可,严禁医务人员擅自外出就诊、收取“会诊费”、“手术费”;严禁以病人名义开“搭车药”、做“搭车检查”;严禁以介绍病人入院、检查、手术、治疗为理由而收取回扣;严禁私自为药品经销单位或者个人代开、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指定药店购药。

    《规定》还要求,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准收取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在账外暗中向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非法、变相发放的“回扣”,如临床促销费、处方费、劳务费、统方费、开单费等。,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