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后社会发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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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8日
卫生事业的组织机构是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开展卫生工作,防病治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组织保证。各种社会制度都有与其相适应的卫生保健机构,形式虽然不同,但都依赖于以下这些基本条件:(1)社会制度、生产力发展的水平;(2)科学技术尤其是医学科学发展的水平;(3)社会的阶级构成。因此,一定的政治经济基础会产生相适应的医药卫生组织机构。中国的国家机构,担负着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为人民办事的重大责任。解放后,立即组建并健全了各级卫生行政机构,担负起除害灭病,保障人民健康的艰巨任务。
一、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月日11月1日在北京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归政务院领导。按照行政区划,设立了东北、华北、西北、中南、西南、华东军政委员会卫生部。1954年1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由政务院改为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于1954年11月10日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简称“卫生部”。随着全国六大行政区建制的撤消,同时也撤消了各大区行政机构的卫生组织机构。
(一)机构设置
1.卫生部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我国卫生行政机构是随国家建设的总任务而设置的。卫生部的组织随着不同时期的任务要求和国家机关改革而有变化和发展。
在1949年至1952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设立办公厅、卫生计划检查局、公共卫生局(1951年改为保健防疫局)、医政局、妇幼卫生局、卫生宣传处、中央直属机关卫生处和技术室,并在卫生部下设了全国卫生科学研究委员会。全国护理工作的行政与业务由医政局管辖。
1953年国家进入经济建设时期,相应增加了一些机构,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主管业务工作的“局”改为“司”。
1957年,卫生部下设办公厅、卫生防疫司、医疗防疫司、血吸虫病防治司、中医司、医学教育司、妇幼卫生司、干部司、计划财务司、药政管理局、保健局、卫生宣传处和医学科学委员会办公室,对外联络办公室等。医疗预防司负责管理全国的护理工作。
1953年至1965年这十多年中,卫生部机关组织机构虽有些变化,但主要司局基本未变。
2.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机构设置:
在卫生厅(局)设有办公室、医政处、卫生防疫处、药政处、中医处、科学教育处、人事处等;有的省市卫生厅(局)还设有外事处,地方病办公室等。医政处全面管理本省的护理工作。
3.县(市)卫生组织机构设置:
县(市)人民政府一般设卫生科(局),管理全县的卫生行政工作及护理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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