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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病究竟是不是消费
http://www.100md.com 2004年4月29日 《当代健康报》 2004.04.29
     看病是消费吗?4月22日上午,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为制定出台《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举行了本省的首次立法听证会。历时三个小时的听证会,医疗服务能否纳入消法调整范围成了消费和经营双方争论的焦点,核心在于看病是不是消费。

    此前,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而修订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在2003年11月经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初审后,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每个人,有必要举行立法听证会,从根本上体现群众的利益。

    此次听证会主要围绕医疗服务和中介服务是否纳入消法调整范围这两个争议较大的议题进行,医疗服务能否视为消费行为引起听证方、消费者陈述方、经营者陈述方的广泛关注。

    医疗服务是否被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消费服务关系成为问题的核心。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认为,患者在医院诊病治病并不是为了生产、生活的需要,而是为健康和生命;双方都是为了救治生命,利益一致,因此患者去医疗机构诊治疾病决不是去消费。另外,患者可以选医生,医生不能选患者;选择治疗方法的权力在医师;医师不得拒绝治疗,而患者可以拒绝治疗等因素决定了在医疗服务中,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地位不同于经营消费关系中的经营者、消费者,两者的关系不平等。

    消费者认为治病就是消费。他们表示,患者为了达到恢复身体健康的目的而购买、使用药品或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行为是一种生活消费行为;为患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药品或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是一种满足患者生活消费需要的经营行为,因此医疗服务者和患者属于《消法》规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

    消费者代表说,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调整范围,是惩治医疗服务行业欺诈行为的法律手段之一。医疗服务机构小病大治、重复检查收取不必要的检查费等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如果不以立法加以规范,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后就不能得到最有效的救济,一旦发现欺诈,医疗服务者大不了退回多收的费用,达不到惩罚的目的。

    参与听证的甘肃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智俊表示,消费者普遍关注与自身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医疗服务,更加充分地意识到医疗服务行为是一种消费行为,理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的调整。

    (张泽远), http://www.100md.com